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日前公布的准则指出,将数字资产归类为金融工具。
金融监管局认为,“虚拟货币是价值数字化的代表,还没有任何中央银行或金融机构发行或担保,与法律规定的货币没有必然联系,也不具备正常货币的法律地位,但一些自然人和法人接受虚拟货币作为交换媒介,并以电子方式传送、储存和交易。”
BaFin对加密资产的定义与其他几个监管实体的定义是一致的,其中包括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AFTF),这是分类的起源。BaFin指出,此前对加密资产的广义定义是不属于会计单位的数字资产,不属于任何分类。
在监管机构更新了现有的反洗钱(AML)法律,批准提供加密服务的公司申请许可证后,出现了新的分类。BaFin称不会处罚已经提供此类服务的未经授权实体,只要他们在3月31日前表明有申请许可证的意图,并在11月30日前完成申请就不会给予追究。
据报告称,目前有40多家德国银行在申请数字资产托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