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前增值税制度存在的问题(7)

2014-08-05 14:11:24

  (1)虚开收购和运输发票,多抵进项税额。废旧物资、农产品收购发票由收购单位自行开具,且现金交易多,人员复杂,管理上有一定难度,虚开、多抵扣进项税额的现象比比皆是,运输专业发票由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管理,而其作为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却由国家税务机关管理。地税、国税各管一段,即使发现运输发票开具有问题,也只能提出虚开发票的信息或处罚意见,而不能对虚开的不法分子进行处罚。这种管理体制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2)利用填开红字发票擅自冲减销售额。在未取得进货退出与折让证明单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填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普通发票冲销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造成销售企业少计销售税额,购货单位多计进项税额。个别纳税人为达到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虚开发票,虚增销售额,待临时认定转为正式认定或年检年审合格后,再用红字发票将虚开的销售额冲回。

  (3)发票内部管理制度没有严格落实。发票领用时审核和管理不够严格,验旧购新时,对开具发票的正确性、规范性审核不严,对违章的一般纳税人未及时收缴已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消其购领资格,对发票管理、外出携带填开缺乏有效的管理,发票违章信息传递不畅,工作配合不力,发票领购环节和纳税申报税收管理环节脱节,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审核不严。

  2.通过各种手段减少销项税金

  在增值税的销项方面,不开发票经营的情况越来越普遍,造成增值税自断“链条”、无税经营、资金账外循环,通过各种手段减少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金。

  (1)销售产品不入账,隐瞒销售收入。指对销售货物开具普通发票或者收取现 金的收入不入账;罚没货物销售不计收入;混合销售不缴增值税;账外收入不计销售等方式。

  (2)视同销售不计收入、不计销项税。销售自用品、原材料、半成品等不作为销售但税法要求计算销项税而不计,销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商品、作为福利发给本单位职工的商品、以物易物不计销售等方法不计销项税。

  (3)故意拖延、后移销售收入。如对已销售商品不按实现销售收入时间结转销售入账,而作为“发出商品”人为后移,甚至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对已实现的销售收入计入应收、应付等往来科目,推迟纳税。

  (4)混淆不同税率。将高税率货物销售列入低税率的货物销售或做免税货物销售,以此少计销项税额,尤其是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时。

  

本文摘自《增值税制度与操作实务》


   本书根据2008年修订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编写,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以及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和掌握增值税制度及操作实务,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运用优惠政策,提高纳税水平。
本书共分为三篇:理论篇——介绍了增值税的类型、特点和增值税制度的演变及政策取向;制度篇——详细介绍了增值税制度的基本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操作篇——举例说明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纳税申报及会计处理。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翔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税务干部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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