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爱群:汇率操纵与反补贴

2011-07-18 08:55:47

编者按:汇率调整属一国主权范畴,但操纵汇率却为IMF和WTO明确禁止。近来,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一再指控中国“操纵汇率”,认为应该对中国采取反补贴措施。其中,美国国会一些议员提出了一系列针对中国的法案,如汇率报复法案、中国货币法案和美国贸易权行使法案。在此我们分析中美之间发生的关于中国是否操纵汇率并构成反补贴要件,以正视听。

操纵汇率的界定标准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规定,IMF执行董事会于1977年4月29日通过了一项旨在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体系的决议。该决议规定了三项原则:第一项,基金成员国有义务避免操纵汇率、操纵国际货币体系、阻碍其他成员国对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者不公平地取得优于其他成员国的竞争地位;第二项,如果外汇市场的紊乱情势构成对成员国货币汇率的短期干扰,为消除这种紊乱的情势,相关成员国必要时,应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第三项,此项干预应当充分考虑到其他成员国?包括所涉及外汇的发行国?的利益。

认定是否操纵汇率,应从主客观两个层面分析:(1)主观要件,是指影响汇率的目的是为了产生阻碍其他成员国对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的结果,或者不公平地取得优于其他成员国的竞争地位。(2)客观要件有两个层次。一是进行调控和影响的条件,包括三种情况:某成员国对其汇率的调整和政策改变与起主导作用的经济金融情势不相关,并将影响其竞争能力和资本长期流动的情况;某成员国对国际收支项下或经常性交易项下的资金兑汇或资金移转重新增加限制、加重限制或施以长期限制时,没有充分的经济金融情势作为依据;某成员国对资本国际流动实施不正常的鼓励或限制的金融政策,超越了为实现其国际收支平衡所需要的范围和程度。二是指行为的结果,指实施这些政策是否给其他国家的正当利益造成负面影响。

WTO与IMF在界定汇率管理与操纵的管辖权

根据GATT第15条的规定,WTO和IMF是合作的关系,凡是遵守《协定》的措施,可在GATT/WTO下豁免,即使WTO认为构成贸易障碍,也不能采取行动,而要向IMF报告,由IMF出面管辖。可见,IMF处于主导地位,WTO须听从IMF的意见。另一方面,如果某些措施的目的是为达到限制进口,而不是为了保障其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其金融稳定,则这种措施不仅与WTO宗旨相违背,也是IMF所不允许的。

所以对操纵汇率的界定,一方面因为汇率制度关系到一个国家的主权问题,另一方面因为汇率问题也是一个金融问题,而不是贸易问题,所以应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管辖。若美国以中国操纵汇率是财政补贴为由向WTO申诉,则会因前提条件不具备或程序上的冲突而被争端解决机构(以下简称DSB)驳回。

汇率操纵是否构成反补贴

按照SCM(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1条的规定,构成一项补贴要四个要素:(1)补贴的提供者须是政府或公共机构;(2)该政府行为是“财政资助”,或者GATT1994第16条意义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3)利益标准即要求财政资助的影响结果是授予被补贴者一项利益;(4)该补贴行为具有专向性。

其中看是否属于“财政资助”的关键是审查在调控汇率的行为和措施中是否有公共费用发生和支出,即不是所有操纵汇率的措施都属于财政补贴。另外对出口企业是否因此而获得利益的审查,此处的“获得利益”,是指直接获得利益,即因为财政资助或收入或价格支持而获得利益,补贴行为与获得利益之间是直接的因果关系。还有专项性补贴要素,此处要注意把握,若操纵汇率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贸易上的竞争优势,则从补贴的专项性构成要件而言不存在法律障碍,因为鼓励出口属于出口补贴的范畴,谋取产品出口价格的竞争优势本身就是出口补贴的专项性基本内容。中国调控汇率发行基础货币、票据并不是直接财政补贴,这一点在认定“财政资助”上存在争议。其次中国采用单一汇率制度,并非歧视性汇率制度,获得出口收益并不一定属于汇率操纵而获得补贴收益。

而且按照IMF制定的原则,应该尊重各会员国国内的社会和政治政策,并且对各会员国的境况给予应有的注意。显然,我国汇率制度符合基金协定的规定;另一方面,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创造有秩序的经济和金融条件,保持汇率不经常变动,努力促进外汇制度的稳定。

(段爱群系财政部科研所副研究员、经济学博士、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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