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售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付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有关售汇以及付汇的管理规定,审核用汇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或将其购买的外汇向境外支付的行为。
境内外汇划转:指境内机构之间按照有关管理规定,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的金融机构办理的符合规定形式的境内外汇汇款、转帐等行为。
自由兑换:亦称货币可兑换。在纸币流通条件下,一个国家或货币区的居民不受官方的限制,按照市场汇率自由地将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相兑换,用于对外支付或作为资产来持有,包括货币完全可兑换和部分可兑换。
经常项目可兑换:本国居民可在国际收支经常性往来中将本国货币自由兑换成其所需的货币。国际货币基金经织对经常项目客人兑换性作了明确的定义,在国际货币基金第八条款中对基金成员国在可兑换性方面应承担的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l)避免对经常性支付的限制,各会员国未经基金组织的同意,不得对国际经常往来的支付和资金转移施加汇兑限制;(2)不得实行歧视性的货币措施或多种汇率措施。歧视性的货币措施主要是指双边支付安排,它有可能导致对非居民转移的限制以及多重货币做法;(3)兑付外国持有的本国货币,任何一个成员国均有义务购其它成员国所持有的本国货币结存,但要求兑换的国家能证明。总之,经常项目可兑换,是指一国对经常项目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并不得实行歧视性货币安排或者多重货币制度。这是一国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经织协定》第八条款国后必须承担的国际义务。我国于1996年12月宣布接受国际货币经织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资本项目可兑换:一种货币不仅在国际收支经常性往来中可以本国货币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而且在资本项目上也可以自由兑换。这意味着一国取消对一切外汇收支的管制,居民不仅可以通过经常帐户交易,也可以自由地通过资本帐户交易获得,所获外汇既可在外汇市场上出售,也可自行在国内或国外持有;国内外居民也可以将本币换成外币在国内外持有,满足资产需求。
打包放款:指在国际贸易中,银行凭以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为抵押,向该出口商提供的用以生产、备货、装船的贷款。
出口押汇:出口商将货物装运出口后,以提货单据作为抵押品,签发由进口商或进口商委托承兑的银行作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以此向银行通融资金的业务。
加工贸易:指把加工和扩大出口或收取报酬相结合的一种购销方式,主要有三种形式: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来件装配。
寄售贸易:指出口商(寄售人)先将货物运到进口国,委托代销客户(代销人)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货物售出后,再将货款扣除佣金后汇交出口商。
转口贸易:指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通过第三国所进行的一种商品交易方式。
易货贸易:指根据买卖双方的协议,以物换物形式的贸易方式。
服务:包括运输、旅游、通讯、建筑、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各种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以及政府服务。
居民:外汇管理条例所称居民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自然人、居民法人。居民自然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留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国际组织驻华办事机构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已取得境外居留权的人员除外)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常驻国际组织使团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居民法人包括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部队;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但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视为居民法人;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视为居民法人。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将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十二个部委分别管理的进出口业务的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电子底帐数据集中存放在"公共数据中心",为政府管理机关提供跨部门、跨行业联网数据核查,同时为企业提供门户网站,联网办理各种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化管理系统。该系统主要包括通关管理、出口收汇管理、加工贸易管理、出口综合管理、企业综合管理以及其他综合业务。具体是:给政府管理部门提供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舱单、进口汽车证明、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税票以及各类进出口许可证件等电子底帐联网核查、核注、核销等应用项目,以及企业在网上办理进出口报关、出口交单、出口退税等业务的应用项目。
非居民:外汇管理条例所称非居民指除居民以外的自然人、法人。
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200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开发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通过一个公共数据中心平台,集中了全国数据。各商业银行总行与数据中心平台联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通过内部网络与其总行连接。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也与数据中心平台联网,各级外汇局通过内部网络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连接。这样,银行按外汇局规定的标准售汇,每一笔售汇信息均进入系统。如有重复售汇,系统就会自动识别提示。外汇局对特殊售汇的核准信息也可以通过系统传送到银行,供银行调阅查询。外汇局、银行联网操作,信息共享并交叉核对,可以有效防止重复售汇,及时、自动汇总个人购汇信息并进行分类,从而加强对个人购汇情况的分析和监管。
外债: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它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延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
外债登记:国家对外债借入、使用、偿还情况实行登记管理的制度。实施外债登记和管理的部门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外债统计监测:全面反映全国外债总量变动、债务分布、债务结构和未来变化趋势等。
买方信贷:指发放出口信贷的金融机构向我国进口部门或者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于购买出口国设备的信贷。?
延期付款:指双方约定90天以上的进口项下贸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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