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9日于東京港區
現在,在在日華人當中,只要一提到“外匯交易”這四個字,就會有人避而遠之,就會有人義憤填膺,就會有人錘頭喪氣,就會有人不屑一顧。的確在過去年的6年間,由於許多外匯公司捲款蒸發和倒閉破產等事件頻繁發生,導致許多投資外匯的在日華人上當受騙,蒙受了巨額的損失。據不完全的保守統計,從2000年初到2005年底,在日華人在外匯交易上損失的縂金額大約有200億日元左右,用現在110日元/美元的匯率計算,相當於1.8億美元。
這200億日元的損失是由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二個部分組成的。
第一部分:外匯公司老闆捲款蒸發和外匯公司倒閉破產是直接損失的部分。這個直接損失的部分大約佔整個200個億日元損失的三分之一。
1.爲什麽外匯公司老闆會捲款蒸發呢?在沒有外匯交易法律出臺的那幾年(即2000年1月-2005年6月),有些海外金融老千在日本辦外匯公司的目的就是來騙錢的。
這些金融老千在幾十年前就曾在香港、台灣、東南亞等地輪流轉的辦過外匯公司騙了許多人的錢,而且當中有的還是國際刑警通緝的有案在身的在逃犯。這些人知道日本有外匯交易沒有法律后就隱姓埋名改頭換面來到日本。我就曾親自聽到一位可能是說漏了嘴的金融老千說過:“這可是我這輩子唯一的一次千載難逢的機會了,不做將後悔終身”。當時他就曾經極力勸過我入夥一起搞外匯公司,給我開出的條件是,如果進公司,先將1000万日元現金打入我的私人賬戶,然後每個月的薪水是100万日元。可是我不敢相信這個人,所以猶豫了一番后還是回絕了。後來還知道,他開出同樣條件待遇的還不只是我一個人,當然也是同樣遭到了拒絕。
這些金融老千的做法是從來不講自己的真實姓名、來自哪個國家、什麽國籍的,就是講也是假的。他們在日本永遠只會拿個商務考察的旅遊簽證,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不需要去日本的市(區)役所登錄自己在日本的住所、國籍和真實姓名,從而避免暴露自己的真實身份。他們利用日本出入境管理法的凡是持有商務考察簽證者必須每三個月要離境一次的規定,利用這個很自然的理由用投資者保證金的錢頻繁的進進出出就是爲了讓所有的FC和外匯投資者們習以爲常,其目的就是為了不定哪一天人不知鬼不覺的人間蒸發做好前提準備工作。有一位在日華人的律師曾經建議某外匯公司幾位老千經營者說,你們這樣每三個月就要離境一次來來往往多不方便啊,既要花許多錢又還耽誤工作,還不如我幫你們辦個經營者簽證不是很好嗎?他們卻説,你懂什麽,辦了經營者簽證對我們才是真正的不方便呢。那位律師當時怎麽也想不通他們爲什麽要這樣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呢。直到四年后這幾位老千擕款30多億日元蒸發后她才恍然大悟。
事實的結果就是如此,在日本有四家外匯公司6位老千人間蒸發了,他們捲走的資金平均每人大約有10個億日元!受害的在日華人投資者人數大約有1000多人。這只是我們知道的,還有我們不知道的呢?
相信老天爺會懲罰這些人的,他們也不會得到好報的,因爲老天爺不會是瞎子的!(注):現在外匯交易法規定:成立外匯公司必須向所管轄的財務(支)局長提出,並且寫明商號及名稱、資本金額及出資金總額、經營者姓名、公司的營業所以及支店名稱和所在地、經營其他業務時的業种等。沒有營業許可證的,除了對違法者處以1年以下監禁和罰款100万日元以内,對該外匯中介商的罰款是1億日元以内。
所以有了法律保障,再像以前那樣發生捲款蒸發的事件是不可能的了,現在一談到外匯交易,大家首先就説外匯公司太危險了,這個誤區。現在的外匯公司雖然不敢說100%的沒問題,但是比沒有法律的以前要安全得多了,並且既是外匯公司倒閉了,投資者的資金也是有一定保障的。
2.爲什麽外匯公司會發生倒閉破產的事件呢?
外匯公司老闆利令智昏是導致倒閉破產的原因。許多投資者可能不知道外匯公司的一個事實,這個事實就外匯公司老闆作爲外匯中介商(英語是Broker)是要和外匯交易銀行或外匯交易商(英語是Dealer)簽一份合同的,這個合同的内容不是涉及顧客資金安全性的,而是關於外匯中介商老闆個人利益的合同。該合同的内容大約是,當外匯中介商將投資者的資金匯給外匯交易銀行或外匯交易商的金額和外匯交易數量達到一定規模時,外匯交易銀行或外匯交易商是要給外匯中介商老闆獎勵的。這個獎勵的金額是多少,是根據各個外匯交易銀行或外匯交易商的不同而異,有的多有的少,其差距是很大的。如新加坡里昂銀行(UnitedOverseasBabk)、法國聯華銀行(CalyonCorporate&LnvestmentBabk)、美國瑞富期貨公司(Refco)等等,這些金融機構都統稱為外匯交易商(即Dealer)。在這些外匯交易銀行或外匯交易商當中,美國瑞富期貨公司給外匯中介商(即外匯公司)老闆的獎勵在外匯交易銀行或外匯交易商同行業裏是最高的。
這些獎勵的項目有:
(1)入金獎。外匯中介商老闆往外匯交易銀行或外匯交易商匯款后,可以從縂入金的金額裏拿5%的回扣。
(2)佣金獎。每交易一手,外匯交易銀行或外匯交易商就會將5個買賣價差中的2個點返還給外匯中介商老闆的,換成日元就是每交易一筆外匯中介商老闆可以得到2000日元的回扣。
(3)貢獻獎。投資者平倉后輸錢了,外匯中介商老闆可以拿到輸錢縂金額5%的回扣。
(4)利息差。外匯中介商要付給多投投資者的利息和空投投資者要付給外匯中介商的利息所產生的差額就叫利息差。這個利息差也是外匯中介商老闆的收入之一。
外匯中介商老闆只能從前3項中任選2項作爲自己個人的灰色收入,外匯中介商老闆爲了避免讓自己公司的員工和投資者知道這個秘密會影響大家工作、投資的積極性和爲了偷稅漏稅,所以他們往往會在境外的某家銀行建個私人的賬戶(這個賬戶不一定是本人名義的),外匯交易銀行或外匯交易商會將這些屬於老闆的灰色收入自動的按月打入外匯中介商老闆私人的銀行賬戶裏去的。
由於有些外匯中介商老闆只在乎外匯交易銀行或外匯交易商給的回扣多少,而忽略了這些外匯交易銀行或外匯交易商的安全可靠性,結果因爲這些外匯交易銀行或外匯交易商的破產導致自己經營的外匯中介商受牽連而倒閉就是這個原因。
筆者以前工作過的一家日本期貨公司因只和澳大利亞一家私人外匯交易銀行合作外匯交易,後來由於那家澳大利亞外匯交易銀行在中國投資的項目失敗而破產,導致了這家有50多年歷史的日本期貨公司受連累而倒閉,結果被在日本的一家美國人經營的証劵公司收購了。現在那二位老闆只好在那家証劵公司委屈求生苟延殘喘的混日子,這些情況還是一天我在飛機場碰巧遇到了二位老闆其中的一位時了解到的。看到他有氣無力沒精打采的全沒有了當年趾高氣揚的模樣,我為他感到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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