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道理外匯中介商的老闆、擔當是清楚的,而投資者往往不一定明白,所以常常被勸交易那些交易量小的貨幣,甚至是連個圖形都沒有的連個匯率都不易看不到的貨幣,其目的性不能不引起投資者的深思。
(注):現在外匯交易法規定:爲了防止外匯交易從業人員誤導顧客交易,違反以下條款時必須接受金融外匯交易業協會的指導和監督:a)沒有告訴顧客外匯交易的性格;b)沒有告訴顧客交易的條件;c)交易匯率和市場實際匯率不同。
外匯交易既然是責任自負風險自擔,所以投資者還是自己要多拿主意,別人的建議僅供參考這點是很重要的。如果有確切的證據説明外匯交易從業人員是在誤導,可以向日本金融廳苦情相談室投訴。
日本外匯交易法還有規定:凡是外匯交易的從業人員每天必須填寫《管理者日記》、《可能性顧客卡》,並且由公司專職人員管理這些檔案,掌握公司内部從業人員所有的營業活動,杜絕不正當營業,不正當交易現象發生等一系列針對外匯中介商内部管理的法律法規。
現在由於日本政府有了一部《金融先物取引法》(翻譯成中文就是外匯交易法)后,過去發生的種種不良現象將會被杜絕,由於有了這部保護投資者的法律,使我們參與外匯交易有法可依有法保障了,現在的日本外匯市場比以前正規多了,真可謂是“玉宇澄清萬里埃”!
所以說現在有外匯交易營業牌照的外匯公司相對以前安全性要高許多,所以說有願意交易外匯的投資者可以放心的參與這個行業。前段時間由於不良外匯公司和不良經營者給我們的外匯投資者們太多太深的傷害,存在許多誤區實屬正常,所以今天有必要在此將以前和現在做個比較,就是爲了幫助在日華人外匯投資者走出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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