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制度(10)

2014-08-05 08:27:16

  解析:本条是对外国承包商派雇员来中国从事承包作业的工资、薪金收入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临时来华工作和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包括为雇主履行机械设备贸易合同,临时被派来华,对雇主所销售的机械设备的安装、调试和使用提供技术服务的外籍人员),在华实际居住日期的计算,不得跨年度计算。

  对跨年度居住的,要分别计算其在每个历年是否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仅对其居住超过90天的历年,按实际在华居住期间应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

  其中临时来华人员的居住天数,应从其入境之日起计算,其离境之日可以不算在内。

  但是,符合上述规定首先要判断外籍人员是否属于临时来华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籍人员不属于临时来华人员:

  在中国境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机构、事务所、办事处、文教事业和科研单位以及机关团体有固定工作或定期任职的;其工资、薪金是由雇主在华为营业机构、场所,包括代表机构和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场所所负担的。

  本条中外国公司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其作业场所应视为在中国设有营业机构。故不属于临时来华人员,应当根据其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公司临时派来我国为海洋石油作业进行工作的雇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你局财税油沪字[1984]第 20 号关于外国公司临时派来中国为海洋石油作业进行工作的雇员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对在华作业的外国石油公司或承包商的国外关联公司或第三方公司临时派遣来华为海洋石油作业进行工作的雇员,其工资、薪金如先由在华作业的外国公司或承包商按派来人数及工作时间统一以“服务费”或“人员费用——工资”等名义结付给国外公司,然后再由国外公司支付给其雇员的,这些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仍属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只要外国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把这些人员费用作为在中国境内经营公司的费用扣除的,应视同在中国海洋进行石油作业的外国公司、承包商的雇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财税字[1983]第330号文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税油政字[1984]3号

  解析:本条是财政部关于对外国公司临时派来我国为海洋石油作业进行工作的雇员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其主要涉及到的问题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本文摘自《个人所得税制度与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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