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制度(7)

2014-08-05 08:41:37

  据了解,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或经营项目)以“人员费用”名义支付给其外籍雇员的收入,除工资、薪金外还有一些其他项目。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在华工作人员如何确定个人应税所得额的问题,为了统一政策,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明确 如下:

  一、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或经营项目)以“人员费用”名义支付其在华工作的外籍雇员收入的,其人员费用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明确不计入个人所得的项目后的余额,为雇员个人的应税所得额,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除现有规定已明确的以外,下列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数额合理的,可不计入个人应税所得:

  1.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实际支付给其在华工作的外籍雇员的管家费(房屋维护费),房屋、汽车变卖损失补贴,服务期满回国安家补贴等;

  2.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为其在华工作的外籍雇员投保意外事故保险和伤残保险所发生的支出。

  三、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在华工作的外籍雇员的提前退职工资,可视为“退职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以往对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外籍雇员的征税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从今年8月1日起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摘自国税油[1990]12号

  

  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施行之后,有关单位对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反映一些问题,经研究暂做如下规定:

  (一)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三)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本通知第(一)项规定给予免税优惠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四)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本文摘自《个人所得税制度与操作实务》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和掌握个人所得税制度以及操作实务,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执行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本书分为三篇共六章,分别介绍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详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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