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减免税政策(5)

2014-08-05 11:12:0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税收优惠)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

  摘自财税[1998]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随着我国饲料工业的发展,饲料的品种和生产特点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支持饲料工业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范围,加强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将对《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三、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执行的饲料免税范围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可按饲料的销售对象确定征免,即:凡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的饲料,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一律征税。

  摘自国税[1999]39号

  

本文摘自《增值税制度与操作实务》


   本书根据2008年修订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编写,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以及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和掌握增值税制度及操作实务,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运用优惠政策,提高纳税水平。
本书共分为三篇:理论篇——介绍了增值税的类型、特点和增值税制度的演变及政策取向;制度篇——详细介绍了增值税制度的基本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操作篇——举例说明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纳税申报及会计处理。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翔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税务干部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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