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13)

2014-08-05 16:59:14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印花税问题。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四、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摘自财税[2002]1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以下资金项目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具体包括:

  一、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二、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

  三、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4]204号

  解析:本通知是基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这一国务院的方针导向,给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定的税收减免,允许其一部分资金项目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允许其税前扣除这些资金项目,减轻其纳税负担,有利于资本市场的深化改革和稳定发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税[2005]155号

  

本文摘自《营业税制度与操作实务》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以及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和掌握营业税制度及操作实务,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执行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纳税水平。
本书分为三篇共七章,分别介绍了营业税制度概述、营业税制度改革政策取向、基本法规、部门规章制度、营业税纳税筹划、营业税纳税申报和营业税的纳税会计处理等。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翔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税务干部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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