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7)

2014-08-05 17:09: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中国建设银行接受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开展政策性住房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单位售房款、城市住房基金、住房租赁保证金、城市住房建设债券资金等,下同)“大委托”贷款业务,此项贷款业务未纳入损益反映,但已按利息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对其2000年底以前发生的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按照营业税法规规定,中国建设银行接受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开展政策性住房资金“大委托”贷款业务属于吸纳资金后发放贷款业务,虽然此项贷款业务未纳入损益反映,但已按利息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因此,对其2000年底以前发生的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依照营业税有关法规规定准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摘自国税函[2002]10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冲减应收未收利息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冲减应收未收利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尚未冲减完毕的应收未收利息,准许其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冲减。

  摘自财税[2005]1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经研究,现对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尚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摘自财税[2006]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延期减除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经研究,现对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延期减除营业额问题通知如下:

  对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尚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摘自财税[2006]72号

  

本文摘自《营业税制度与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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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分为三篇共七章,分别介绍了营业税制度概述、营业税制度改革政策取向、基本法规、部门规章制度、营业税纳税筹划、营业税纳税申报和营业税的纳税会计处理等。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翔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税务干部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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