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演变(1)

2014-08-05 18:25:12

  世界各国税收征管的立法体系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综合立法”和“分税立法”两种形式。“综合立法”是指将各个税种之全部或共通的实体事项、稽征管理和救济程序都纳入一部法律中。“分税立法”是指个别税目单独制定税法,在各个税法中对实体事项、稽征管理等程序均进行规定。“分税立法”有助于单个税法的制定和修改,但在税法中容易形成对同一事项的重复规定,从而造成规定的分歧和矛盾,不利于纳税人纳税和征管的实施,因此各国大多采取“综合立法”的形式。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是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其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一个从分到合的过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被忽视,税收法制极不健全。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统一的税收法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该要则规定了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税收的立法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与税率增减调整的权力都归中央,税收的减免权大部分由中央政府掌握,各级税务机关受上级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在此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没有制定专门的税收征管法,有关税收征管的规定散见于各单行税收法规之中,原则性较强且相对来说比较简单。

  在这期间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实施的这种税收征管体系太过于分散。一直以来,我国没有一个专门的税收征管法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迫切要求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为了健全法制,改变税收征管制度分散和不规范的状况,国务院于1986年4月发布了《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并于同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税收管理制度开始单独立法,初步实现了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对分离,对于促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监督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综合立法的基本雏形已经建立。

  

本文摘自《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税收干部以及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和掌握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地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本书共八章,分别介绍了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概述、保障纳税人权利制度、税务登记制度、纳税申报制度、税款征收制度、税务检查以及其他制度等内容。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翔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税务干部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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