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税收优惠政策(30)

2014-08-05 22:26:17

  3.8.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5年版)》将钒铁税则号做了调整。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14号)的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财税[2004]214号文件中的“钒铁”70209200的税则号不再使用,相应变更为72029210、72029290;对列入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钒铁”,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出口退(免)税。

   (摘自财税[2005]67号)

  3.8.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现行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相关税收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下列文件予以废止:

  l.《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53号);

  2.《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9]34号);

  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

  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

  5.《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2]381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15号);

  7.《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02号)。

  

本文摘自《税收优惠政策指南》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税务干部以及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本书导论部分详细介绍了税收优惠的有关知识,第1篇和第2篇分别分行业、分地区对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整理和分类,第3篇对企业重组改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专题介绍。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翔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税务干部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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