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14)

2014-08-06 08:56:22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亿元以上,中部地区7 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4 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 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 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 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 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0亿元以上,中部地区8亿元以 上,西部地区6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东部、中部地区3 000户以上,西部地区1 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9.已开展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本文摘自《税收优惠政策指南》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税务干部以及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本书导论部分详细介绍了税收优惠的有关知识,第1篇和第2篇分别分行业、分地区对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整理和分类,第3篇对企业重组改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专题介绍。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翔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税务干部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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