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34)

2014-08-06 11:25: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 600元提高到每月2 000元。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 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 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上述政策衔接的宣传解释工作,指导扣缴义务人正确理解政策精神,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摘自国税[2008]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对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贴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摘自财税[2008]7号

本文摘自《个人所得税制度与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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