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30)

2014-08-06 11:41:00

  解析:上文是对我国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含年终加薪等)征税办法的重要调整,此前,全年一次性奖金需单独作为1个月工资、薪金所得,且不得减除费用扣除额,由于其金额通常较大,导致适用税率较高,税负加重。本文允许全年一次性奖金可按照12个月进行平均,且无须与各月工资、薪金相加,直接寻找对应税率,从而使得纳税人在1个年度内获得两次使用低级次税率(5%、10%等)的机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摘自国税函[2005]318号

  解析:该税函明确要求企业为员工交付的所有商业保险征税。对于企业交付的普通商业保险,应按上述规定计税。但是,如果企业为员工交付的是两个“补充保险”即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则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税函[2005]382号

  解析:该税函中首先明确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个人退休后无论是在本单位再任职(习惯上称为“返聘”),还是到其他单位任职,其取得的收入无须与退休工资(或按规定取得的养老金)合并,而是单独按月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在减除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后计税。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主要是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本文摘自《个人所得税制度与操作实务》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和掌握个人所得税制度以及操作实务,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执行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本书分为三篇共六章,分别介绍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详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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