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25)

2014-08-06 11:58:5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有些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或合伙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下同)在中国境内该企业设立的机构、场所担任职务,应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但其申报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现就对其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外国企业的董事或合伙人担任该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的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该机构、场所的职务,但实际上从事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在中国境内从事上述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凡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其工资、薪金所得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核定其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作为该中国境内机构、场所应负担的工资薪金确定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

  摘自国税函[1999]284号

  解析:上述通知是对如何判断外国企业的董事或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问题,其基本原则仍然是上文所论述的劳动发生地原则。只要是其在中国境内从事上述工作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就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例如,史密斯先生是美国一家跨国公司的经理,同时兼任该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他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史密斯先生主要时间在美国,2005年度,只在3月25日至4月5日,以及8月30日至9月3日来华两次,2005年底,史密斯先生领取了2005年12个月的奖金12万美元。根据上文规定的劳动发生地原则,史密斯先生有四个月份来中国居住,即3月、4月、8月和9月,因此,其中属于四个月的奖金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即4万美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你省邮电系统将1998年实行工效挂钩以来形成的结余工资,以每人3 000元的标准发放给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基金。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办法为:

  一、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税函[1999]6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本文摘自《个人所得税制度与操作实务》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和掌握个人所得税制度以及操作实务,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执行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本书分为三篇共六章,分别介绍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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