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22)

2014-08-06 12:10:12

  一、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除其取得的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外,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个人在该企业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主动申报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地区、同类行业和相近规模企业中类似职务的工资、薪金收入水平核定其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凡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由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上述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额,需要相应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对核定的工资薪金数额,应由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会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摘自国税[1996]214号

  解析:本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做了详尽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境内企业,担任其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应自其担任该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同时又担任企业董事,或者名义上不担任董事但实际上享有董事权益或履行董事职责的,其从该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报酬,包括以董事名义取得股息、红利和以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取得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协定或安排中有关董事费条款和本通知所提及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批复

  

本文摘自《个人所得税制度与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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