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5)

2014-08-06 13:15:48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 执行。

  摘自财税[2001]157号

  解析:上述通知是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其规定的基本原则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8日发布国税发[2000]77号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规定的原则是基本一致三陵的,前者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后者仅适用于国有企业。

  对此通知,应注意掌握其中的几个问题: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时,只对超过部分计税,而不是对收入全额计税。超过部分的计税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这部分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这个工作年限按照个人实际在企业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以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寻找出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性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缴纳“三费一金”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有两种常见的情况:一是补缴以往欠缴款;二是缴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当年款。这两种情况下所缴纳的款项应该都可以从其领取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但是,有时候企业可能与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达成一致,企业从应付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预留一定金额,在未来若干年内为该员工继续缴纳“三费一金”,这部分款项能否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关于这一问题的答案,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是否定的。因为既 然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从此以后企业也就不应该存在为其缴纳“三费一金”的问题。

  (3)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第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安置费是税收制度中没有统一标准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破产时账面可能还存在着应付未付的工资,此时如果补发工资自然会涉及“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假定企业变通一下,将“应付工资”先转作清算所得,再以安置费的名义支付给职工,就可以避免这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当然,企业破产清算是由按法定程序组织的清算组负责的,清算方案是不能受个别利益集团左右的,这里只是提到一种可以节税的纳税安排选择。

  

本文摘自《个人所得税制度与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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