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强调本作和前作的不同。要分析体制失败,就必然要注意社会交互过程中有效规则的缺失,以及,类似的,那些曾一度可行的名义上的规则和制度的腐化和崩塌。这里,仔细地检查无政府状态作为一种组织体系,在没有理想化的个人行为(理想化的个人行为正是无政府乌托邦浪漫的鼓吹者们所设想的特征)时的各项运作属性,是不可或缺的。人与人之间的冲突相对来说变得比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更具重要性。强调互利性(mutuality of gain),原初“权利”在各个人上如何配置就不显得那么值得考虑了。在《同意的计算》中,我们并未发觉有必要进一步探究个人在契约性过程的最初状态就拥有多少有明确界定的权利这一假设。就这样忽视了这个问题,即便在那本书中都可能显得有偏颇,而一旦我们把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摆上讨论中更具中心的地位,我们就无法回避完整地讨论有关“权利”的最初配置所涉及的问题。
还需要注意一个重要的不同。集体本身所具有的武器可以自身维持并加强;如果我们这样解释集体行动,将其看做旨在保护合作成果和效率的个人行为的体现,自然就有忽视由此产生的诸多问题的倾向。当我们用严格的契约论语汇看待集体行动,我们不大会把控制政府当回事。而如果我们承认政治权力已然凌驾于看似有效的契约论约束之上的事实,这种控制便是一个中心问题。
本文摘自《自由的界限》
自由有其限度。作者批判了无政府主义的乌托邦,指出一个好社会允许个人得到他们所想要的东西,对其的限制只能出自人们相互同意的原则。而社会如何达成对于基本规则的共识,以及如果共识达不成会产生的后果,正是作者在书中要讨论的内容。本书提供法律起源的经济学解释,采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界定个人的社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