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人们找不到私人利益范围的“自然的”或者说他们可以共同接受的分界线,无政府必然失败。在之前用到的有关生活方式的例子中,我们大概可以说明,纯粹的私人行为一般会不受干涉;此类分界线在各地均可观察到。而一旦我们考察人际事务的案例,我们立即可以发现冲突的潜在可能性。罗宾汉和小约翰在独木桥上撞个正着,有什么“自然的”规则来决定谁先过,谁让道呢?这也可以用来说明各种各样的人际交互。似乎在人际交互中,人们更为典型的做法是冲突,而非遵守默许的协定。一旦我们置身于那些主要(如果不完全是的话)属于个人内部的活动以外(在实在的严格私人的意义上),便极有可能只有极少数的“自然”界限是由普遍同意所确定的。真正的无政府世界成了布满独木桥的迷宫。冲突,而非普遍合作,方才是它的核心特征。除非少数某些协定得到强制推行,否则即使是无政府状态的确可能产生的尚可令人忍受的秩序也将受到悍然破坏。
问题在于确定界限,而且无政府只有在人与人之间的界限到了所有人默许接受或是有某些权威强制推行的程度才能运作。个人活动中的“自然”边界缺失产生了对一种界定性结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归分的需要--即使该结构本质上是随意的。财产权的逻辑基础正是在于区分“我的和你的”这一边界的普遍需要。要想逃出永远冲突遍布的霍布斯丛林,我们需要明确界定人们做事的权利。这里我尚不敢展开有关“财产权理论”的讨论(相关讨论常常较为模糊),但在一开始就充分了解一些问题是有用的。相对说来,人们过多地强调了财产权的规范性功能,而且财产权概念本身和物理-空间维度联系得过于紧密,这进而过分尖锐地划分了人们紧密相关的各种活动。此间我们使用的财产权利概念,其空间维度可有可无。让我们回到那个有关生活方式的例子上。一人可能拥有任其头发长长的权利,也就是指,他可以阻止他人剪他的头发。但即使是这种私人权利也有可能受到限制;他也许无权允许他的头发生虱子。绝对积极或消极意义上的权利,如果有的话,也只有很少一些。试想我们熟悉的土地所有权。这通常允许特定个人作为所有者,禁止他人在其土地上开展某些活动(打猎,偷猎,野营,耕种等等),但他也许并不禁止其他的一些活动(如公用事业公司的附属建筑)。所有权也可能允许所有者在自己的土地上开展各种他想进行的活动,但这些活动本身是有限制的。尽管他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所有者,他也有可能被禁止随心所欲地做事(如,他可能受到区划规则,土地使用要求的限制)。5
财产权在任何以个人自由为价值的社会秩序中所起的基本作用必须得到清楚的理解。通过分配或类分一个共同体内众多个人的“权利”,无政府的基本组织原则可以延伸至人类行为的广泛领域。如果罗宾汉和小约翰在冲突浮现时就知道谁有“权利”过桥,而且如果他们知道这种“权利”是得到有效执行的,他们就可以各走各的路,而无需细致的监视和控制。如果小约翰得到了独木桥的所有权,罗宾汉便只有通过交易或其他办法取得小约翰的许可后方可过桥。因此,事实上对财产权的刻画是最初界定“人”的工具或者说手段。
概念上,我们也许可以设想把一“人”置于一个光谱上。6在一个极端,是受纯粹和完全奴役的人,那个人根本没有什么权利。不得到其他某些人的明确同意,他不得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进行任何种类的活动。在另一个极端的人有着绝对的统治权,我们可以设想一个有权在物理限制内做任何可能的事情的人。几乎没有什么他不可以做的;对他而言没有事情是禁止的,甚至就那些和人类其他成员相关的事情也是如此。无疑,同一社会互动中的多人可以同时处于此概念谱系的相同极端是自相矛盾的。一旦我们接受了社会互动中有很多人存在的现实,赋予任一个人的一系列权利很明显必然处于两极之间的某处,而且一般我们所指称的那些“人”权和那些我们所说的“财产权”实在没有绝对的分界线。A有说话的权利(有时被标记为“人权”),但这是否允许A进入B的房子(一个“财产权利”)然后大喊污言秽语?第二点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在概念上理想化的意义上说,将一切权利完全均等地分配是不可能的。有单根独木桥,罗宾汉和小约翰中必须有一人有某种优先使用权。两人不可能同时拥有这种权利,因为如果这样,就等同于废除了所有权利,霍布斯式的冲突又重新出现了。而无疑正是在这些情境下,独立个人和团体持有互相抵触的要求,因而也就产生了社会交互中的大多数问题。不过在本章我们说到这里就足够了,本书后面还将讨论这个问题。
本文摘自《自由的界限》
自由有其限度。作者批判了无政府主义的乌托邦,指出一个好社会允许个人得到他们所想要的东西,对其的限制只能出自人们相互同意的原则。而社会如何达成对于基本规则的共识,以及如果共识达不成会产生的后果,正是作者在书中要讨论的内容。本书提供法律起源的经济学解释,采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界定个人的社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