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多此类问题可能并不会引起采用真理判断方式研究政治的人士的关注。如果政治和政治-政府制度,不论民主与否,仅是发现和(或)揭示“好社会”真正而独特的本质的手段或工具,那么,官僚、联邦法官、政党领袖、议员甚或公民抗命者的行为之间确实是没有差别的。如果政治中存在“真理”,“就在那边”等着我们去发现,那么,一经找到,则还需要认真思考它究竟是自我选择的(self-selected),还是多数投票选择的,还是司法威权强制推行的,还是借官僚法令取得的吗?
对于我们之中反对真理判断方法的个人主义者和非理想主义者而言,上面提出的各种问题是真切的挑战,有着极端重要的意义。我们不能声言在扮演上帝,把自己的偏好说成是上帝的“真理”的虚伪性是我们难以掩盖的。我们必须着力诊断问题而非沉湎于幻想。现代美国社会的特征在许多批评家看来是“病态”的。写作此书的动机之一是在过程上诊断这些病灶。在我们能够开始回答更大的问题之前,这是我们的必由之路。我提出的是一个政治经济学家的解释,采用的是一个自由主义者的视角。我的分析会使用到一些关键性的概念(有些我已经提及了):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分配和执行,集体权力的限度。详细阐述这些概念以后,两个多少更具技术性的概念随之出现。第一个是法律本身的“公共性”,这里法律被定义为自愿选择或外部强加的行为规则。第二个是遵守规则所具有的资本投资的特征。由自由人构成的良序守法社会,代表着一种社会资本,而这种资本有可能被耗尽。70年代的美国社会可能正是一个社会资本存量中的各种要素被过快摧毁的社会。
1.更多的例子以及更全面的讨论,参见Roland N. McKean, “The Economics of Trust, Altruism, and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in Altruism, Morality, and Economic Theory,ed. E. S. Phelps (New York: Russell Sage Foundation,forthcoming)。同样可参见 Diane Windy Charnovitz, “The Economics of Etiquette and Customs: The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as Applied to Rules of Behavior” (M.S. thesis, University of Virginia, Charlottesville, Virginia, 1972)。
2. 例外是有的。莫雷R26;罗斯巴德认为真正无政府状态下人们可以自愿组建保护性社团或俱乐部以解决冲突。参见他的For a New Liberty(New York: Macmillan, 1973)。他的理路一开始就没有解决界定权利的问题,而这正是我所讨论的问题的中心。
3. 詹姆士R26;MR26;布坎南及戈登R26;图洛克,《同意的计算:宪政民主的逻辑基础》(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62; paperback ed., 1965)
4.尽管我们的理路多少更局限于经济学,我的分析建制与罗尔斯在契约过程推演出正义原则中采用的那种有着密切的联系。参见约翰R26;罗尔斯,《正义论》(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5. 在史学争议方面,我的理路更接近于财产权的日耳曼-封建(Germanic-feudal)概念,而非罗马的概念。有关这个区分,以及财产权理论相关的其他诸多方面,参见Richard Schlatter,Private Property: The History of an Idea(New Brunswick: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1951), p. 9.
6. 类似的讨论,参见Richard Taylor,Anarchy, and the Law(Engle-wood Cliffs: Prentice-Hall, 1973), p. 9.
7 请参阅J.J.Rousseau,《社会契约论》卷38,Great Books of the Western World(Chicago: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1952), p. 394。亦可参见 Henry Maine, Ancient Law(Boston: Beacon Press,1963),p.89。
8 法国《人权宣言》(发布于1789年)比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的陈述更令人费解。它的相关声明如下:“斜体/在权利方面/斜体,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原文中即有斜体字)。这句话的错误含义--在有资格获得民主政体的平等对待之前,人必须,或者必须被改造为实际中平等的人--是现代基因研究的初衷之一。
9. 参见戈登R26;图洛克,“革命的悖论”,《公共选择》II(1971年秋季刊):89-100。
本文摘自《自由的界限》
自由有其限度。作者批判了无政府主义的乌托邦,指出一个好社会允许个人得到他们所想要的东西,对其的限制只能出自人们相互同意的原则。而社会如何达成对于基本规则的共识,以及如果共识达不成会产生的后果,正是作者在书中要讨论的内容。本书提供法律起源的经济学解释,采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界定个人的社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