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纳税时间、纳税期限和地点
一、纳税环节
车辆购置税是对应税车辆的购置行为课征的,因此,征税环节应选择在使用环节(即最终消费环节)。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即车辆购置税是在应税车辆上牌登记注册前的使用环节征收。
车辆购置税选择单一环节,实行一次课征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但减税、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即减税、免税车辆因转让后改变用户或改制后车型、用途(或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原因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仍应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纳税地点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车辆登记注册地”,是指车辆的上牌落籍或落户地。
三、纳税期限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六十日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税款于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一次缴清。
这里的“购买之日”是指纳税人购车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日期;“进口之日”是指纳税人报关进口的当天。
本文摘自《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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