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购买进口车的纳税筹划
按照税法规定,进口小轿车和进口零部件时,其适用的税率不同。利用这一点,我们可以采用整车和零部件分别报税,可以减少税负。
【案例4-2】某进出口公司2007年4月15日从美国进口小轿车两部自用,报关进口时,海关审定的计税价为450 000元/辆(含随同报关的工具件和零部件50 000元/辆),海关课征关税405 000元/辆,海关代征消费税68 400元/辆,增值税156 978元/辆。
纳税分析:未进行纳税筹划时,应纳车辆购置税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450 000+405 000+68 400=923 400(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自用数量×组成计税价格×税率=2×923 400×10%=184 680(元)
购置两部轿车实际支付款项=2×(450 000+405 000+68 400+156 978)+184 680=2 345 436元
如果该进出口公司进口报关时,将每部车的工具件和零部件50 000元单独报关进口,纳税情况如下所示。
依照有关规定,假定进口小轿车整车的税率为90%,进口零部件的税率为45%,则
应纳关税=400 000×2×90%+50 000×2×45%=765 000(元)
少纳关税=405 000×2-756 000=45 000(元)
应纳消费税=(400 000×2+765 000)×8%=125 200(元)
少纳消费税=68 400×2-125 200=11 600(元)
国内增值税=[(400 000+50 000)×2+765 000+125 200]×17%=304 334(元)
少纳增值税=156 978×2-304 334=9 622(元)
车辆购置税组成计税价格=400 000×2+765 000+125 200=1 690 200(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1 690 200×10%=169 020(元)
少纳车辆购置税=184 680-169 020=15 660(元)
购置两部轿车实际支付款=900 000+765 000+125 200+304 334+169 020=2 263 554(元)
相比节约税收=2 345 436-2 263 554=81 882(元)
本文摘自《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地方税的有关制度及操作实务,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本书共分为十篇,分别介绍了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十个税种的基本理论、基本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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