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税法规定:(1)代收款项应区别对待征税。凡使用代收单位的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为代收单位的价外费用,应并入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凡使用委托方的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或收取手续费的款项,不应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按其他税收政策规定征税。(2)购买者随车购买的工具件或零件应作为购车款的一部分,并入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但如果不同时间或销售方不同,则不应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3)支付的车辆装饰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但如果不同时间或收款单位不同,则不应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
【案例4-1】王某于2007年3月12日,从广州市某汽车公司购买一辆奔腾轿车供自己使用,支付车款230 000元(含增值税):另外支付的各项费用有:临时牌照费用200元,购买工具用具3 000元,代收保险金350元,车辆装饰费15 000元。各项款项由汽车销售公司开具发票。
未进行纳税筹划时,应纳的车辆购置税为:
计税价格=(230 000+200+3 000+350+15 000)÷(1+17%)=212 435.90(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212 435.90×10%=21 243.59(元)
纳税分析:将各项费用分开由有关单位(企业)另行开具票据,使其不计车辆购置税。经过纳税筹划,各项费用另行开具票据,其应纳车辆购置税为
计税价格=230 000÷(1+17%)=196 581.20(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196 581.20×10%=19 658.12(元)
相比少纳车辆购置税税额=21 243.59-19 658.12=1 585.47(元)
本文摘自《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