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纳税人使用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车购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征收机关首先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自行到开户银行缴税。征收机关在收到纳税人交回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报查联后,打印、发放《完税证明》。
4.《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预算科目名称栏填写“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2006年科目编码为“171701”、“171720”(2007年科目编码为“1011601”、“1011620”),预算科目级次“中央100%”。
(二)税款退付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车购税退税业务时,应按规定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有关规定执行。以转账方式缴纳税款的,将税款退至纳税人开户银行账户。
(三)会统核算
“新版软件”应将开具的完整的税票信息向综合征管系统传递,综合征管系统根据开票信息、与国库对账销号后的入库信息等征收数据,按照《税收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车辆购置税应征、待征、入库等科目的核算,并据此生成相关会统报表的车辆购置税数据,不再由《车辆购置税收入统计月报表》上传入库数据。
(四)票证使用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发放《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等税收票证,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各类税收票证的管理。
四、注意事项
(一)“新版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问题,可拨打总局呼叫中心技术支持电话(4008112366)进行技术咨询。
(二)实际推行工作中,如有业务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与总局流转税管理司联系;如有“新版软件”及综合征收系统等方面的问题,可与信息中心联系;对于综合征管软件的业务问题可以与征收管理司联系;如有计统、会计核算及税收票证管理等问题,可与计划统计司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赵东辉(流转税管理司)010-63417735
王传亮(信息中心)010-63417634
于泽(信息中心)010-63417155
吴月姣(征收管理司)010-63417822
朱音(计划统计司)010-63417980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版软件”的推行工作,要成立由局领导负责,流转税、信息中心、征管、计统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新版软件”推行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推行工作的顺利完成。
摘自国税函[2006]1131号
本文摘自《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地方税的有关制度及操作实务,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本书共分为十篇,分别介绍了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十个税种的基本理论、基本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翔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