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征税范围(1)

2014-08-05 13:11: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一、粮食

  粮食是各种主食食科的总称。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豆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及经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不包括粮食复制品(如挂面、切面、馄饨皮等)和各种熟食品和副食品。

  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

  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子油、米糠油、葵花子油、棉子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三、自来水

  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四、暖气、热水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五、冷气

  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六、煤气

  煤气是指由煤、焦炭、半焦和重油等经干馏或汽化等生产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称。

  煤气的范围包括:

  (一)焦炉煤气:是指煤在炼焦炉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

  (二)发生炉煤气:是指用空气(或氧气)和少量的蒸气将煤或焦炭、半焦,在煤气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混合煤气、水煤气、单水煤气、双水煤气等。

  (三)液化煤气:是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

  

本文摘自《增值税制度与操作实务》


   本书根据2008年修订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编写,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以及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和掌握增值税制度及操作实务,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运用优惠政策,提高纳税水平。
本书共分为三篇:理论篇——介绍了增值税的类型、特点和增值税制度的演变及政策取向;制度篇——详细介绍了增值税制度的基本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操作篇——举例说明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纳税申报及会计处理。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翔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税务干部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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