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后增值税制度的政策取向(7)

2014-08-05 13:27:27

  21世纪是知识信息产业时代,通信业与知识信息产业关系密切,是各国重点培养的行业。税收成本的增加,会阻碍通信业的发展。因此,我国要参照国际惯例,对公共邮政劳务实行免税,而对通信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从而鼓励通信业的发展。

  第四,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是固定资产购入的一种形式,只有将其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才有利于消费型增值税的推行。

  此外,应选择适当时机,将代理、广告、旅游业、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销售等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这些行业与生产经营业有一定关系,但因面广量大,征管难度较大,有待于条件成熟后再推行。

  (2)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暂不应涉及的领域

  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总是相对的,始终存在着一些无法或不愿涉及的领域,因而其完整性是相对的,我国由于征管水平和技术操作上的问题,对以下税基暂不应征收增值税。

  第一,不动产。对所有商用不动产的销售和融资租赁课征增值税是没有异议的,但几乎所有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对所有者拥有的财产出租收入均免征增值税,且对租金也免于收税。当然,这就意味着需要对居住用房进行区分,这显然会使征税成本高昂并带来管理上的难题。

  第二,金融服务业。对金融交易课征增值税遇到的难题在于银行、保险业本身的特殊性。利息、保费是一种比较复杂的价格,不仅含有资本的真实成本,而且还有通货膨胀因素和中间媒介的成本;金融媒介的提供方式和费用支付方式多种多样;金融服务的供给常伴随着大量补充性的或要素性的服务。金融业的特殊性,对税收管理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征管成本必定高昂。但大多数国家仍认为,金融业是有能力缴税的行业,将其排除在增值税税基之外,不仅有失公平,而且还会造成扭曲。然而,似乎没有一个方法提供可以将金融服务包括在增值税税基中的可行做法。正如爱伦R26;泰特所言:“将金融服务排除在增值税的范围之外尽管有许多不令人满意的地方,而且有重复征税问题,但目前看来尚不失为一种最佳的办法。”因此,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仍不宜将金融保险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第三,农业。我国农业增值低,农业产品种类多、规模小、农业生产的账簿记录不全,如果对农业征收增值税,征税很困难,管理成本是极为高昂的。因此在目前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普遍较低,农民负担较重的情况下,短期内暂不宜实行增值税,而实行免税的方法,对购进农产品实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但扣除率在增值税转型以后应科学测算新的扣除率。

本文摘自《增值税制度与操作实务》


   本书根据2008年修订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编写,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以及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和掌握增值税制度及操作实务,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运用优惠政策,提高纳税水平。
本书共分为三篇:理论篇——介绍了增值税的类型、特点和增值税制度的演变及政策取向;制度篇——详细介绍了增值税制度的基本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操作篇——举例说明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纳税申报及会计处理。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翔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税务干部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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