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22)

2014-08-06 08:27:31

  二、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

   (摘自财税[2004]37号)

  1.2.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纳税人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应先将所生产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凡未取得相关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的,不予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格。

  四、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本通知所述“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 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1    木(竹)纤维板

  2    木(竹)刨花板

  3    细木工板

  4    活性炭

  5    栲胶

  6    水解酒精、炭棒

   (摘自财税[2006]102号)

  

本文摘自《税收优惠政策指南》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税务干部以及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本书导论部分详细介绍了税收优惠的有关知识,第1篇和第2篇分别分行业、分地区对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整理和分类,第3篇对企业重组改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专题介绍。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翔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税务干部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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