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2014-08-06 11:12:45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转换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纳税人的住所和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由于对这两种纳税人的税收政策不同,因此,纳税人应该把握这一尺度,合法筹划纳税。

  【案例5-1】一位美国工程师受雇于美国总公司,从2005年10月起到中国境内的分公司帮助筹建某工程。2006年度内,曾离境50天回国向其总公司述职,又离境30天回国探亲。2006 年度,除了在中国境内的工作的薪金,他还领取在总公司工作薪金96 000元。这两次离境时间相加未超过90天。因此,该美国工程师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假如不考虑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还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4 260元。

  纳税分析:如果该工程师可因公离境或者探亲再增加10天,即可成为非居民纳税人,可以仅就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而从美国总公司取得的96 000万元可以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合理利用“非居民纳税人”身份节约了在中国境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 260元。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身份与个体工商户纳税义务人、个人独资企业、合

  伙制企业纳税义务人身份的选择

  目前,个人可以选择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作为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业务;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组建合伙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制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在对这些投资方式进行比较时,如果其他因素相同,投资者应承担的税收,尤其是所得税便成为决定投资与否的关键。

  从2000年1月1日起,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上述几种投资方式中,一般来讲,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制企业的税负是不一样的,有限责任制企业的税负最重。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制企业等三种形式的企业是法人单位,在发票的申购、纳税人的认定等方面占有优势,比较容易开展业务,经营的范围也比较广,并且可以享受国家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在这三种企业形式中,有限责任制企业以公司的形式出现,只承担有限责任,风险相对较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由于要承担无限责任,风险较大,特别是个人独资企业还存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相关法规不健全、不易操作的现象,加剧了这类企业的风险。所以,只要通过比较有限责任制企业和其他任意形式的纳税人的转换,就可以分析其税负情况。

本文摘自《个人所得税制度与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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