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1)

2014-08-06 13:26:32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籍雇员若干所得项目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税收优惠)

  据广州、湛江分局反映,在对外国石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公司)进行税务审计时,发现有些外国公司除雇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外,还从合同区联合账簿(中)以雇员个人名义提取列支其他款项,对此种情况是否应当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要求作出统一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外国公司以雇员个人名义从合同区联合账簿中列支的下列款项,可选择作为外国公司在华经营费用列支,并计入其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不作为外国公司在华经营费用列支,也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

  1.外国公司根据其本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向其本国政府缴纳的失业保险金;

  2.外国公司按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为雇员个人提取支付的储蓄金(亦称理财计划或储蓄计划);

  3.外国公司以雇员个人或雇员家属名义提取的集体人寿保险金。

  二、外国公司为其来华工作雇员实际支付的医疗保险费(包括牙医保险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属外国公司福利制度统一规定的,且数额合理,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国税函[1990]345号

  解析:上述通知是对外国石油公司中外籍个人获得的部分项目是否应当征税问题的规定。对于上述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种所得,如果将其作为费用扣除,即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就应当计入外籍个人工资,如果不将其作为费用扣除,则不计入外籍个人工资。这是一种灵活的做法,客观效果上大体是一致的,国家对于这笔所得要么征收企业所得税,要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第二条规定的医疗保险费(包括牙医保险费),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税收优惠)

  

本文摘自《个人所得税制度与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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