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者已经对新的核战略提出了多种表述,其中以效法美、俄两国奉行“全面核威慑”为极致,颇有毕其功于一役的磅礴气概。此类观点比较幼稚,不值一驳。其他富于代表性的观点,除了“自卫防御”以外,当以“有限核威慑”和“有效核威慑”最具有吸引力。实际上,这几种阐述在战略估量上均有缺失。
先说“自卫防御”。中国军事战略是“积极防御”。过去北京处理包括边界冲突在内的军事危机时,首先在战略层面上是“防御”,决不启衅,然而,一旦得出战争委实无法避免的结论,则往往在战役层面上发挥“积极”的涵义,即先发制人,制人而不制于人。
1949年以来,每次北京不得已用兵时,均交替运用军事战略的这两个层面,这种说法见诸解放军学者的著作,如《战略学》,也同国外智库得出的结论吻合。
联合国宪章第51条赋予各国实行自卫的权利,却并未给予“自卫”以清晰的定义,因而各方完全可能在解释“自卫”的定义时出现歧义。“自卫”往往表现为一个中性词,一国主动向邻国或者别国出击,主客观原因也可能在于“自卫”,这在国际军事史上是不乏先例的。
前面引述的白皮书内容,从正面解读,固然字字珠玑,言之成理;然而,如果外界断章取义,或者片面解读,不免贻人口实。因为从字面上也可以这样解读,中国在同另一个核国家处于军事对峙时,要“保证国家免受外来核攻击”,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授权二炮先摧毁可能对中国发动核攻击的外国核基地。否则,“遵守国家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政策”,即在承受外国首轮核袭击以后再发动核反击,北京无论如何也无法“保证国家免受外来核攻击”。
若干外国战略家已经片面解读,理解为中央军委为了“保证国家免受外来核攻击”,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可以授权二炮对外国目标发动先发制人的核袭击。读者可以发现,在中国同另一个核国家之间爆发核冲突的前夕,前述白皮书中有关“保证国家免受外来核攻击”的二炮使命同“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国家政策似乎南辕北辙。要执行前者,就必然违反后者;要遵循后者,就不能执行前者。
有鉴于此,在若干外国战略家心目中,要么是军委已经授权二炮在获得特别批准以后可以对外国目标发动先发制人的核袭击,要么是前述白皮书对中国核战略的表述不尽完善,提供他们作出错误判断的依据。两者必居其一。无论是哪种情况,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严重的。
本文摘自《远观中国大战略》
中国正在全球事务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在中国崛起的阴影下,中国与西方大国,特别是与美国的关系,变得越发微妙;朝鲜半岛剑拔弩张,朝鲜屡次进行的核试验让东北亚国家的核竞赛一再升级,令中国陷入核国家的包围圈;南海局势急转直下,南海诸国借助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纷纷发难,中国在海洋疆域上面临的问题已从简单的海洋权益之争转变为海洋战略博弈;外患加重的同时,内乱不减,中国国内社会矛盾加剧,群体事件频发。国内外矛盾聚焦之下,本书映照现实,环顾当下,分析了中国所面临的重大战略环境,鞭辟入里,振聋发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