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就基本价值判断进行争论是一件毫无希望的工作。举例来说,如果某人同意把人类从地球上灭绝掉作为目标,人们就不能从理性的基础上对此观点加以反驳。但是如果就某些目标和价值达成共识,人们可以就实现这些目标的方式进行理性的争论。那么,让我们指出两个目标,所有读到这篇文章的人大概都会同意的。
1.那些对维持所有人的生命和健康有帮助的(instrumental)产品应该用总的劳动力中尽可能少的劳力生产。
2.对物质需要的满足的确是满意的生存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但仅此还不够。为了获得满足,人们还必须有可能根据他们个人的特点和才能,发展他们的智力和艺术才能。
上述两个目标中的第一个目标要求促进一切与自然规律和社会过程规律有关的知识,也就是说,促进一切科学上的努力。科学上的努力是一种自然的整体,它的各部分之间以一种确实还没有人能预见的方式互相支持着。但是,科学的进步却预先假定了所有结果和论断间无限制的联系的可能性——即在所有理智努力的领域内言论自由和教学自由(freedom of ex
pression and instruction)。我所理解的自由是指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一个人不会因为就知识的一般和特殊方面表达意见和论断,带来危险或严重的不利后果。这种交流的自由对于发展和推广科学知识是不可缺少的,有着重大的实际意义。首先,它必须得到法律的保证。但仅仅有法律并不能保护言论自由。要使每个人都能不受惩罚地表达他的观点,还需要全民有一种宽容的精神。这种理想的外在的(external)自由永远也不可能完全实现,但如果科学思想以及一般意义上的哲学的和创造性的思维要尽可能快地发展,这种理想的外在的自由就应该成为坚持不懈地追求的目标。
如果要确保第二个目标,即所有个人的精神发展成为可能,就必须有第二种外部的(outward)自由。人类不应该为了取得必要的生活资料,而不得不工作到既无时间也无体力从事个人活动的程度。没有这第二种外部的自由,言论自由对他就毫无用处。如果能合理解决好劳动分工的问题,技术的进步将为这种自由的实现提供可能。
科学的发展,以及一般意义上的精神的创造性活动还要求另一种自由,它可以概括为内在的自由。正是这种精神上的自由存在于独立的思想中,后者不受权力和社会偏见的限制,也不受一般的未经审视的(unphilosophical)的常规和习惯的羁绊。这种内在的自由是大自然不可多得的恩赐,是个人值得为之努力的目标。 而社会也能为推进这一目标的实现做很多工作,至少它可以不干涉其发展。例如,学校可以通过权威的影响或是把过多的精神负担强加给年轻人,来干涉内在的自由的发展;另一方面,学校也可以通过鼓励独立思考来表达对这种自由的赞成。只有不断有意识地追求外在的自由和内在的自由,精神生活的发展和完善才有可能实现,从而人类外在生命和内在生命才有可能得到改善。
本文摘自《爱因斯坦晚年文集》
阿尔伯特•爱因斯坦不仅是一位无可争辩的、伟大的科学家,也是一位有良知的、具有高尚精神、深具同情心和责任感的人。在一生中,他无视过威胁,拒绝过总统职位,但从未放弃过对正义和良知的追求。在生命的最后阶段,他还在为全人类的和平与发展思索。这本书反映了爱因斯坦的哲学、政治和社会态度,让我们看到这个伟大的人深沉的精神力量,让我们相信,曾经有这样一个血肉之躯在地球上匆匆走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