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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对冲基金
对冲基金并没有公认的定义,无论是在法律或行业范围内。这个术语被认为由一个记者于20世纪50年代所创造,用于描述由阿尔弗雷德•温斯洛•琼斯管理的一个私人投资基金。阿尔弗雷德•温斯洛•琼斯通过股票的多空仓来“对冲”其基金整体暴露的股票市场波动风险。如今,对冲基金已不再局限于一个市场,并且也往往没有“对冲”其投资组合所面临的市场波动风险。于是,用大多数对冲基金之间的一系列共通特征来描述对冲基金,显得更加实用。由于这些共通特征中的一部分也可以在其他投资机构身上发现,同时,并不是每一个对冲基金都具备全部的这些特征,于是,将这些特征集合起来,确实代表了一个可定义的群体,而这个群体就是大部分业内人士所认同的对冲基金。这些特征包括以下内容。
对冲基金从多个投资者处募集资产,形成拥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与投资经理的有限合伙制结构。
它们仅被提供给有限的投资者群体,这部分投资者需满足作为合格投资者的相关监管准则。
对冲基金可能不会自我营销,并且只有在私募备忘录的基础上才能提供股份。
它们大部分不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用于监管投资公司的条例所监管,尽管,随着新的《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的实施,这一点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改变。
投资者面临着对其投资单位或股份的赎回限制,而这些限制可能短至3个月,长至几年。
对冲基金具有较高的最低投资金额要求。
对冲基金广泛运用杠杆、卖空以及衍生产品等交易策略。
它们是活跃的交易者和投机者,追求“绝对收益”,即不论市场走高或下跌,必须有正收益。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关于对冲基金的定义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因《多德–弗兰克法案》获得了对对冲基金的主要监督权,对其有如下定义。
何谓对冲基金
类似共同基金,对冲基金募集投资者的资金,并将这些基金投资于金融工具以期实现正收益。许多对冲基金在各种市场上通过从事杠杆交易和其他各种投机性投资行为以寻求收益,这些行为可能会增加投资失利的风险。然而,与共同基金不同的是,对冲基金无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对冲基金通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售有价证券,在美国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规定下,这种方式并没有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此外,在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规定下,对冲基金也无须提供定期报告。但是对冲基金也必须如其他市场参与者一样,服从严禁欺诈条例,对冲基金经理也与其他投资顾问负有同样的信托责任。
何谓“对冲基金的基金”
一个对冲基金的基金是指一个投资公司在对冲基金上的投资,而非直接投资于其他个体证券上。一些对冲基金的基金将其股份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这些对冲基金的基金则必须向投资者提供招股说明书,并按季度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对冲基金与共同基金
共同基金管理着约12万亿美元的资产,与之相较,对冲基金管理着约2万亿美元。与对冲基金不同的是,共同基金向所有投资者开放,并且无准入底线。因此,这类基金拥有一个由个人及机构共同组成的更为宽广的投资者基础。正如我稍后将在本书中详加讨论的,共同基金已经开始采取对冲基金的部分策略。然而,尽管这些策略因这两种基金各自的独特特征而截然不同。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共同基金描述如下。
共同基金是指一个公司从众多投资者手中募集资金,并将之投资于股票、债券、短期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有价证券及资产等。
共同基金的一些传统的、区别性的显著特征包括以下内容。
投资者直接从共同基金公司购买其基金股份(或通过其基金承销商购买)。
投资者购买共同基金的价格等于此基金的单位份额净值加上任何持股费用。
共同基金的股份是“可赎回的”,这意味着投资者可以将股份再售回给该基金(或其基金承销商)。
共同基金通常会创造并出售新股以容纳新投资者,换句话说,它们持续性地出售股份。
共同基金的投资组合通常由注册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单独实体管理,这些被称为“投资顾问”。
除了共同基金严格的监管制度外,其与对冲基金的一个关键不同处是,共同基金经理们受到有限空头头寸及基准收益率的限制。有限空头头寸意味着与对冲基金相比,共同基金会和整体市场(股票、债券等)有更直接的相关性。坚持基准收益率的准则,限制了共同基金经理能够灵活积极管理其投资组合的程度。
尽管一些共同基金被认定为“积极型管理”,但其含义是完全不同于对冲基金的。从广义上讲,共同基金可以看作“指数”基金,这意味着它们意图精确地追踪一些基准指数比如标准普尔500指数(S&P 500)。当一个共同基金被描述为“积极型”时,其经理寻求以一个相对较小的数目跑赢大盘的基准指数。
以一个意图复制标普500指数的共同基金为例,并将它与一个使用相同指数基准的“积极型管理”共同基金相比较。这两只基金的收益率都将几乎镜像化标普500指数的收益率。如果标普500指数下降了20%,这些指数基金将会下降几乎相同的数目(如19%~21%)。
这一点明显不同于对冲基金,因为对冲基金会在尽管市场下跌20%的情况下,仍然力图为投资者赚钱。它们成功的程度会成为稍后一个章节的主题。
对冲基金组织
对于“对冲基金”的准确意义,市场充斥着错误的概念。对冲基金是一个消极型投资池,是一个用来放置合伙人资金的装载工具。对冲基金被建立为有限合伙制(代表性的特拉华州)或公司制(离岸市场),其表现为向有限合伙人发放股份。对冲基金没有雇员或者实际存在形式。一个有限合伙制对冲基金机构由以下部分构成。
普通合伙人(GP)(亦称:发起人)通常为基金的创立者。普通合伙人通常管理着基金,并有着广泛的权力连带着对其他(有限)合伙人的信托责任。
有限合伙人(LP)(亦称:投资者)提供资本,并获得某些形式的所有权或合伙权利息。
常常被错误地当作对冲基金的是其投资经理(亦称:投资顾问),这些经理受雇于对冲基金(更准确地说是对冲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负责代表投资者积极地管理其资金池。投资组合经理和决策者是受雇于投资经理的员工。然而,尽管投资经理受雇于对冲基金,在实际情况中,普通合伙人通常就是投资经理,并且管理投资其基金中大量常常为绝大部分的自身资产。图1-1中展现了一个基金复杂的组织结构以及其服务供应商网络。
非公开发行给有限的投资者群体
共同基金由诸如富达基金(Fidelity)和先锋基金(Vanguard)等机构“发行”。共同基金的股份通常由各经纪人、投资顾问、财务顾问、银行或保险公司,以招股说明书的形式公开发售给普通大众投资者。共同基金依靠大规模的广告和市场营销做宣传。这一切行为都遵守相关投资法律,并且是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注册与严格监管之下进行的。
然而,对冲基金则只能非公开发售给一些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合格投资者”或“认可投资者”,这些投资者的财富、收入、教养以及对可能出现的较大风险损失的承受能力,都将被列入审核范围。这些相关要求使得对冲基金的投资者仅限为高净值财富的个人和机构。然而,现在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机会,使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能够投资于对冲基金产品或类似的其他相关产品。
对冲基金的非公开发行意味着对冲基金不可以做广告宣传,此现状可能随着《创业企业扶助法》(JOBS Act)的到来发生未知程度的改变。对冲基金的投资份额是通过一个称为私募备忘录(或合伙协议)的文件进行发售的,此文件与共同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有着相似的功能,但是,如同其名字所表达的那样,私募备忘录并没有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进行注册。
《多德–弗兰克法案》与对冲基金监管
两个支配性的法律条例监管着投资管理行业:1933年《证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以及它们的许多修正案。对冲基金(以及其他实体,如私人股本公司)规避了这些法律的很多规定。作为这些豁免权的交换条件,美国国会限制了对冲基金对小型投资者的营销。实际上,美国国会表示:我们会保留对冲基金基本上不受监管的状态,但它们只能服务于富有人群与机构客户,并且只能通过非公开渠道以及口头传播的方式接触客户。
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的规定,旗下管理资产规模超过1.5亿美元的对冲基金,必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并提交若干特定的相关文件和信息。《多德–弗兰克法案》并没有改变对冲基金投资根据1933年《证券法》未注册的事实,而1933年《证券法》监管着大多数公开发行的投资型证券。
然而,有必要指出的是,在防止欺诈和其他非法活动方面,对冲基金一直受到相关法律监管。有一段时期多名对冲基金经理和雇员因内幕交易与庞氏骗局被逮捕和定罪,更是证明了这一点。
限制赎回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基金必须在7天内满足投资者的赎回要求;在实际操作中,赎回都在1~2天内完成。共同基金持股者将他们的股份归还给该基金并获得相应的基金净资产份额。然而,对冲基金的股份可能只能定期赎回,通常为季度或者年度,不过有时时间可能更长。大部分对冲基金也要求在赎回期前获得通知。例如,对于有3个月赎回封闭期的对冲基金,投资者可能需要在这3个月期限开始的上1个月之前就告知基金其赎回意愿。事实上,这意味着投资者必须要等待4个月才能进行赎回。之后还会详细阐述,在这些限制背后,还有许多与经济效益相关联的投资顾虑,这些经济效益来源于允许基金经理运用相关知识在一个最短的时间里进行资金分配。同样的顾虑也表现在私人股本公司强制实施的限制条例背后,这些条例限制了投资者在5年或者更长时间内的资金使用权。
另外,普通合伙人通常有权因多种理由而暂停赎回,或者将部分乃至所有资金放入一个隔离账户称为“另袋存放”,在此账户内其资产组合将被冻结直到普通合伙人决定开放赎回。
可运用杠杆、卖空和衍生品
一系列的金融技术与工具广泛地与对冲基金联系在一起。实际上,对冲基金(以及投资银行)是一些此类金融工具的主要使用者,尤其是作为投机目的。从早期许多对冲基金与期货、期权交易紧密联系在一起时起,这个行业就与金融衍生品领域密切相关了。对冲基金中的衍生品与复杂金融工具(期货、远期、期权、互换、结构产品)专家现在已经充斥了整个金融业。他们作为对冲基金的专家自然而然会参与固定收益市场,同时也广泛使用期货、互换、股指期权和个股期权。在最近的时候,这些专业技能将对冲基金推到了次贷危机的前台和中心位置,因为,它们是抵押债券和信用违约互换合约的主要使用者。
对冲基金的一个标志就是它们可以通过做空股票或通过其他固定收益、货币和商品市场的衍生品来“做空”市场。对冲基金主动的做空行为反复地引发其和政府的矛盾,政府指责其做空行为使得股票和货币的价值产生下滑。最后,许多对冲基金的策略和工具所需的资金依靠银行和投行的信用进行杠杆放大,或者通过回购协议、信用额度、总收益互换和各种衍生品中固有的杠杆来提高它们的回报(同时风险也被放大)。
追求绝对收益的积极型投资经理
对冲基金经理通常被形容为“追求绝对收益的积极型投资经理” 。在共同基金世界里,主要有两类基金。指数基金通常通过复制指数来达到与指数相同的回报率(例如,标准普尔500指数)。积极型投资经理追求高于相关指数的回报。然而,积极型投资经理一般情况下追求略高于指数的回报,通常受制于他们能使用多少衍生工具(例如杠杆、做空和衍生品等)。
在对冲基金领域,所有基金经理都是积极型投资者,意味着他们的目标是无论经济和市场环境如何,他们都要有效利用所有可用的工具去为投资者争取正收益。尽管标准普尔500指数已经下降了40%甚至更多,但对冲基金并不仅局限于超越标准普尔500指数。作为绝对回报型经理,不管标准普尔500指数是升还是降,他们的目标都是通过投资工具做空市场以寻求获利。事实上,对冲基金是以一些参照基准来判断考量的,它们有时候并不能实现绝对收益。
投机、交易、投资和赌博
对冲基金运用客户资金进行投资的投资风险比其他投资经理更大,因为这一论断,对冲基金也常常被定义为是投机性的。所以在这里早点解除人们关于投机、交易、投资以及赌博等相关概念的误解将是十分有必要的。
首先,交易仅指对证券的买卖行为,因此,交易也是所有投资策略形式中的一部分,也包括共同基金中的。
其次,投机和赌博是有区别的:投机所冒的风险是经过计算的,投机结果也是能够理性分析的(可能未必准确无误)。但是,赌博的结果完全依赖于偶然性,并且赌博结果也是完全随机的。对冲基金固然是一种赌博行为,但是它们至少在努力尝试投机,并且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分析它们的交易决策可能带来的结果。
要区分投资和投机则困难得多。要明确地区分对冲基金(投机者)和理性投资者将是十分引人入胜的。然而,就连有名的金融顾问以及经典的投资书籍《聪明的投资者》(The Intelligence Investor)的作者本•格雷厄姆(Ben Graham)。都发现很难把这两者区分清楚。他这样描述典型的投资者,“既获益于安全的资产又免不了受其随意性的侵扰”。可是,他也承认,“一些投机行为也是必要和不可避免的,因为,在许多普通股票的市场环境下,获利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总是真实存在的,所以这其中的风险必须有人去承担”。
最后,经济理论把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归因于投机的普遍思维。投机行为经常通过购买和出售金融工具,向市场提供流动性,从而有助于制定实际中的价格,缩小购买和销售之间的价差,并承担风险,使套期保值者获得确定的增益。这里最典型的例子是一个农民种植的田地可以得到更大的保障,因为“投机者”已经站在小麦价格的期货合约的对手方。
本文摘自《打开对冲基金的黑箱》
近几十年来,一只新兴的投资力量异军突起,在资本市场上演了无数的投资神话。它们往往资金规模很小,但是敢于尝试各种高风险高杠杆的投资手段;它们不需要披露自己的持仓状况,而且受监管所致,只吸纳少量高净值用户;它们凝聚了各种简短的投资工具,因为给客户带来了难以置信的收益而成为了资本市场的翘楚。
它们就是对冲基金,而在中国很多对冲基金经理,谦逊地称自己为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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