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化土地升值社会分享有利于人转,城郊土地所有人自己开发受益有碍人转
在快速城市化的过程中,一国的土地价值结构发生急剧变动,在非城郊土地价值变动有限的同时,城郊特别是大城市郊区的土地会巨幅升值。这时,由社会(主要来源只能是税收)来负担城市公共产品的投入,而由城郊土地所有人收获土地增值的收益,就会造成巨大的社会不公正。因为所谓“土地转用开发照常纳税、收益归己”的模式,实际上是把城郊土地升值完全等同于一般财产收入或劳动收入,而否定了其收益的外部性和公共性。一个相当流行的说法是,如果允许城郊农民自主转让土地,由于土地供应量大大增加,土地从而住宅价格会显著降低,从而有利于农民移居人口的落户。这个判断的假定前提是城市的整体规模与占地范围可以随意扩大的,并用土地供应的增加来抑制房价。其实相对于任意一个给定的人口,城市大小都有一个适度范围。城市范围扩大需要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基础设施投入的延伸,并非是简单盖住宅就能降低房价、有利移民。发展中国家的许多大城市特大城市占地规模已经惊人,但城区的土地和房价在全球都属于高位。可见并不是城市郊区可以自发无限蔓延就可以降房价。而且恐怕恰恰相反的是,如果城区扩大的土地收益主要归原住民地主,公共设施用地和城市基础投入的巨大成本就得额外地筹措和分摊在城市建设的成本上,从而推升土地价格,加大进城迁移人口的安居困难。这一点我们在许多土地开发失控的发展中国家看得很清楚。
从一般经济学角度说,城市化土地的增值也可以用税收来调节。但是,城郊土地在改变用途和规划后往往是数倍数十倍乃至更高幅度的增值,这就严重制约了采用税收杠杆的有效性。如我国台湾地区在城市化转型早期曾对土地转让4倍以上的收益征收100%的土地增值税,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后来只能不断降低。我国大陆现在的二手房交易所有税率只不过20%,但规避税收的“阴阳合同”在各地都极为普遍。土地开发增值的税收就更加困难。因为单纯土地或房屋转让价值相对还容易计量,而土地开发盖房后由于各种成本的进入,其增值征税就复杂得多。
我国房地产开发行业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增值超过2倍以上边际税率为60%的土地增值税,但由于计算复杂,开发商又将开发周期搞得很长乃至不断交叉滚动,实际上长期并未征收。近年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征缴,一般也只是开始按开发合同额预征百分之几交差,最后的清缴往往仍因遥遥无期而不了了之。
城郊土地所有人自由转让开发还面临另一个主要障碍,这就是现代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外部性。因为当一大片乡村土地全部转为城市开发之后,其中能够用于市场价值最高的商业性开发的土地也是有限的,往往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余土地使用的市场价值则要低很多,特别是要有大约25%的土地用于道路、桥梁、公用等公共设施,另有25%左右要用于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和政府机构及公营事业单位。由于信息和交易成本过高,市场本身不能解决在存在严重外部性的情况下,土地开发的城乡边界划分问题;转为城市建设的区域哪些人的土地做商业性开发,哪些人的土地用于公共设施使用;以及即便是用于商业开发的土地,能够建多高、多密的建筑容积率问题。因此,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城市规划的作用不可避免。有人说,可以在给定规划之后,由土地所有人按照规划自主转让开发。这其实并不可行。因为任何规划实施必然造成现有土地所有人巨大的不同的损益,因此不对规划造成的土地所有人利益变动进行调整和再分配,任何规划都不可能被接受和实施。所以,既考虑受规划影响而损益不等的土地权利人,又考虑社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土地收益再分配,是现代规划实施的必然步骤和前提。
这样我们就看到了东亚模式中具有代表性的城市化土地增值分享办法,即日本从德国学来的近旁类地的补偿原则和“减步法”。所谓近旁类地原则就是用被征购土地旁边的类似用地作为参照进行征地补偿。由于日本的各类土地都有相应的固定资产税,因此各种不同类型和用途的土地的价格相当透明。对农业用途的土地有时是用另一块同样的农用耕地来补偿,被称为“替地”。这个办法在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也被广泛使用。减步法则是在近郊和旧城区改造中,涉及土地用途和规划改变时,土地所有人必须交出相当部分土地用于公共设施用地和弥补建设成本,以换取规划改变,称为减步。减步的原则是土地所有人所持土地的价值在改造前后保持不变。由于改造后环境改善、土地升值空间提高,故土地所有人仍然接受这种区划整理事业和改造。可以看出,日本模式其实是用难以规避的土地实物税的形式来进行土地增值的社会再分享,这既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替地”和留地开发的方式又避免了土地所有人的失地或一夜暴富。替地法或减步法的另一大好处是其土地增值社会分享的原则透明,具有可操作性,因而既可以是政府主导征地补偿,也可以土地产权人主导减步交地后自己留地按规划开发,不存在征地与留地自己开发之间的绝对对立。我国台湾地区的区段征收和市地重划就是减步法的另一种形式。这些做法共同的本质就是土地所有人在规划改变前原用途下的土地市场价值是其在规划改变后获取土地或货币收益的基础和准绳。由此可以看出,东亚模式的经济体成功实现农民的市民化和城市化转型,与他们选择了合理的城市化土地社会分享方式是分不开的。我国的城市化用地制度的改革中,鉴于过去出现过许多侵害农民利益的情况,很多人主张否定按规划改变前原土地用途的市场价值补偿,这就走到了另一极端,会导致土地收益分享尺度的丧失,从而使改革误入歧途。
本文摘自《新土改》
城市化道路的选择,反映和制约着中国现代化道路的抉择,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未来二三十年中国的前途与命运。在本书中,华生从城市化道路选择的战略高度,全面分析了缠绕中国社会几千年的“老三农”问题如何向“新三农”问题演变,剖析了城乡对立的二元体制和土地财政的困境,揭示了土地权利的症结。在总结中国和世界各国城市化道路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新型城市化道路以及土地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设计,包括如何统筹解决土地财政、户籍制度、房产税和小产权房等焦点、难点问题的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