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为构成了对他人的伤害?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能让我和自由主义者朋友们立即分道扬镳。毫无疑问,政府有权制止人们偷窃他人财产,或是对他人实施暴力。这属于显而易见的直接性伤害,但争议的难点在于间接性伤害。
要冠军,还是要身体?
尽管服用合成代谢类固醇的短跑运动员不会对竞争对手的身体健康造成任何直接影响,但依旧会让他付出沉重代价。此时,对手既可以克制自己不服用类固醇而输掉比赛,让自己为此投入的大量时间和精力就此泡汤,也可以以自己的长期健康为代价,通过服用兴奋剂让比赛恢复原有格局。
不管选择哪一种方式,对手的决定要么给自己的身体健康造成更大的伤害,要么输掉比赛。
很多将自己标榜为自由主义者的人坚持认为,短跑运动员有权选择有利于提高比赛成绩的药物。然而,这样的权利为什么就可以凌驾于其他人的权利之上呢?为什么仅仅因为这种伤害是间接的,就可以无视它的危害呢?
我的回答是,要真正体现和运用穆勒的“伤害原则”,就必须考虑间接伤害。我对“伤害他人”这一概念的认识或许会让有些人觉得有点儿不着边际。但我坚信,即使是从自由主义者的立场出发,也难以质疑这样一种定义。假如自由主义者可以选择与任何人共建一个他们喜爱的社会,他们肯定能找到充分的理由,选择那些把间接伤害等同于直接伤害的伙伴;问题在于,间接伤害往往比直接伤害更难于考量。直接伤害在某些情况下同样难于衡量,遇到这种情况时,人们对那种构不成直接伤害的行为是否应被看作间接伤害,往往产生异议。
归根到底,我试图阐明的基本观点就是:假如有人能对“什么行为构成了对他人的伤害”这个问题给出一个确切的定义,现代发达国家的监管体系至少可以在概念上坚持穆勒的“伤害原则”。实际上,这也是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本文摘自《达尔文经济学》
《达尔文经济学》描述经济社会中的竞争远比斯密更为透彻与准确,同时其结果影响深远。如果你认为你一直生活在斯密的世界里,而不是生活在达尔文的世界里,这是很危险的,因为这将让你无法意识到:竞争有时只会让事情像“军备竞赛”一样越来越糟糕,而根本无法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