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之人,谁人监管?(Quis Custodiet Ipsos Custodes?)

2013-08-29 17:44:07

  对个人主义者而言,无政府是他们的乌托邦,但同时作为现实主义者的他,当会意识到一种强制机构(一个集体或者是一个国家)不可或缺。任何这样的实体,对所有有资格成为其成员的个人,都必须平等地对待,即使这些人之间存在差异。我们较为熟悉的话语中,有很多正是从多方面反映了这一个人主义式的社会秩序的根本规范,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治”,“依法而治,而非人治”,“规则,而非威权”和“正义是盲目的”等等。但是,什么是“法律”?或者,我们也许可以更确切地设问,法律的界限是什么?由于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有必要设立一个强制机构;国家的强制职能包含对个人做某些事的权利的保护,其中包括对有效契约的订立和执行的保护。在扮演这个角色时,强制机构以既存权利安排为出发点。遵循之前提出的二分法,可以说,国家在确立或定义这些权利的过程中并不扮演任何角色。

  可是,如果某个集体被赋予了强制执行个人权利的权力,我们又当如何防止这个集体超出它的界限呢?强制机构--国家--本身又有哪些权利呢?如果概念上我们能够在权利分配的外在变化问题之外,再讨论有关维护人与他人进行权利交换的权利和契约的问题,我们必然也就能够说清(在概念上得出)集体行动的权利。我们不能简单地再退一步,设想委任或选择某个更高层级的机构,让它同时保护和限制个人与国家的权利。强制等级(enforcement hierarchy)必须终止于某处。就我们的目的而言,我们最好把它限于第一层级并展开讨论。想像这个集体履行自身职能,防止一人的人身和财产受他人“非法”行动侵犯相对容易。而如果这个集体本身作为代表,进行“非法”活动,侵犯人们的人身和财产,要想像人们通过何种手段维护和捍卫他们的权利免受侵害,实在是困难得多。如何束缚住利维坦?这个问题困扰了各个时代的政治哲学家,但至今尚未得出完全令人满意的答案--不论这种答案是一种值得趋近的理想,还是一个可以共同尝试的实践方案。

  人们提出并尝试过两种不同的限制集体权力的手段。一种是,人们设计过多种体制,以大体上防范个人权利受到集体的干预。罗马共和国曾尝试同时指派两名或更多官员任同一职位,让他们共享行政权利。中世纪欧洲以分散的封建贵族制反抗集权的教会以及后来新兴的民族国家。孟德斯鸠讨论了国家权力在过程路线(procedural lines)上的有效分立。瑞士人通过联邦制度曾在数个世纪中有效地让他们的社会多少保持自由。另一种是,借助某种神秘的“更高级法”(higher law)的显著普及,指导各主权体还有普通人的行动。这同样也是以多种形式出现的。摩西法表和摩门经分别是古代和现代的神授“法律”的例子。哲学家们搜寻过内在于人本身的“自然法”,且这种法同时可以用于规范集体。启蒙运动的学者们想到了社会契约,并以之解释政府权力的起源还有限度。具有特定历史时代背景的成文宪法,其首要目标可能是使国家权力受到稳定的、预知的限制。制度设计加上神秘的渊源,两者的遗产多方面地混合于西方集体的社会秩序之中。在美国,国父们将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写入联邦原则;此外,他们试图通过一部同时反映契约论和自然法假设的成文宪法将之固化。

  观察20世纪70年代,有谁能说他们的努力成功了呢?实际可行的联邦制,作为制止居统治地位的中央政府权力的手段,自19世纪60年代恐怖的内战后就几乎不复存在。之后至20世纪30年代一直是偶然的事态在遏制联邦政府的扩张。大萧条以降,我们见证了我们自己的利维坦持续和加速地扩张。我们可以描述说我们的生活状态也许可以被称为“宪政无政府”(constitutional anarchy)状态,联邦政府影响个人行为的范围和程度极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立法和行政权力位置上的官员的偶然偏好。人们越来越多地感到自己受不可名状、不负责任的官僚所支配,生活于无法预料的迂回曲折之中,私人预期被摧毁和扭曲,而却鲜有因此得到赔偿的机会。

  我们之中天真的人士摆出革命这一人的终极权利,把它看作对政府权力的终极限制。但是,正如戈登R26;图洛克已经证明了的,对现行集体代理机构而言真正的革命威胁在重要性上是、且必然是微乎其微的。9不能期望诸多个人,作为个体,生产“公共财货”(浪漫的革命)--即便是在最具压迫性的暴政下。有效权力的“自然分配”必然重重地倾向于现存国家一边,只受到一些偶然的“换岗”(changing of the guard)的限制。这里的换岗,或是通过正规的选举过程,或是通过更为暴力、更为不可预测的政变而发生。

  20世纪70年代向人们展现的是一个悖论。四面八方的人们要求废除官僚机构,希望以此减少政府的存在度,将个人从加速增?的税收压力中释放出来。大家达成了广泛的共识--国家已经变得过于强大,过分地渗透至各种私人事务并施加影响。但与此同时,要求公共控制继续扩展的呼声也大量存在。我们观察到,政府虽然将其指爪伸向各处,但在此期间,就连由集体依法推行的最低限度的秩序,似乎都普遍在离人们远去。在此之间有何联系?国家是不是已经变得过于庞大,过于强势,过于笨拙,以至于无法有效地践履其本身的存在理由?或者因果关系应该相反:政府的存在本身就是在侵蚀有序的无政府状态,而社会正是依赖于后者?个人在社会交往中自愿遵守行为规则,也就产生了“公共善财”。当个人违反这些规则时,“公共恶财”出现了。不过,期待集体对此予以纠正可能是愚蠢的,尤其是当政府本身可能就是促成这一转变的部分原因之时。(那些不这么想的读者可能在水门事件之后发现这里的陈述更有说服力。)在70年代似乎很难想像有什么政府、政党抑或是政治家能够重建可以为人们所接受的秩序所要求的那种团体感(sense of community)。可是,在缺乏选择余地的情形下,政府采取行动作为回应,致使悖论深化。

  我们能否寄希望于真刀真枪的“宪政革命”,期望它来真正地重构个人和政府的权利?美国的宪政民主,在中央政府的权能已经远远越过了国父们所设计的那些限度时,还能否运作?参与性民主,也就是人们进行集体选择的权利,也就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政府,在政府的政治控制无孔不入的情况下是否还能够存在?

本文摘自《自由的界限》


   自由有其限度。作者批判了无政府主义的乌托邦,指出一个好社会允许个人得到他们所想要的东西,对其的限制只能出自人们相互同意的原则。而社会如何达成对于基本规则的共识,以及如果共识达不成会产生的后果,正是作者在书中要讨论的内容。本书提供法律起源的经济学解释,采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界定个人的社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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