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第二章开始我将就人与人之间权利的具体配置作细致的讨论。在书的这里我必须检查一个显见的矛盾。我在前面已经描述了我的方法,它是民主式的,或者说是个人主义式的,每个人在其中都算作一票,和其他人相比不多不少。
这个本质上是规范性的分析基础必须同人与人本身以及任何权利的配置必然不同这一实证陈述相契合。个人与个人在很多重要且有意义的方面有差别。人们有着不同的体质,不同的勇气,不同的想像力,不同的艺术技艺及鉴赏力,不同的才智,不同的喜好,不同的待人态度,不同的个人生活方式,不同的交际能力,不同的世界观,不同的驾驭他人的能力,以及不同的可控非人力资源。没人可以否认此陈述的基本有效性,它无疑在经验证据中得到了足够的证明。我们生活在由个殊的人,而非相同的人组成的社会中;如果把社会中个殊的人当做相同的人来分析,我们很难甚或无法有任何进展。
霍布斯式的无政府状态下,个人的诸多不同会通过持续的生存竞争中各种不同的成功体现出来。但是,我们的意图是分析非无政府式的社会秩序--至少在有解决人际冲突的体制手段存在的意义上。这意味着某种个人权利结构的存在(不论这些权利是如何产生的,也不论人与人的不同),还有某种集体代理的存在,即国家。将整个一系列有关社会中个人和群体间权利分配的问题与那些有关强制实行既存权利配置的问题分隔开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不能将这两组问题区别对待,就会产生持续而严重却可以理解的混淆。
人为他所拥有的权利所界定,且他所拥有的权利为他人所承认。如果两个人相互开展交易,双方都必须尊重(且是同等地尊重)属于对方的权利。如果不是这样,如果一方的交换要求得到另一方的尊重,而反过来另一方的要求不为交换提出的一方所尊重,他们依然在无政府状态下徘徊,真正意义上的交换也就不可能实现。这就是在说,对权利分配的相互同意意味着就像分配它们时那样,同等且交互地尊重这些权利。权利的分配进一步意味着强制机关--国家--必须在履行职责时保持中立性,必须在组织和实行强制时平等地对待所有人。对不同个人的平等对待是因为他们的权利配置意味着这种中立性,而并非由于他们是相同的个人。7描述上看,人们是不同的,而且必须保持不同。由此,中立性的条件转变成了平等对待不平等的人,而非平等的人。由于平等对待本身通常被归为描述性平等(desc
riptive equality)的一个特征,经常容易出现混淆。换句话说,经常有人误以为平等的对待意味着某种相关意义上的事实上的平等,或者,至少意味着平等是社会进步的规范。托马斯R26;杰斐逊的自然神论如果允许他对自己的宣言做些许改动,他也许可以避免很多混乱。如果他写的是“对造物主而言人人平等”,而不是“人人生而平等”,大概可以更充分地传达他看似所要表达的意向。平等对待的规范直接源于对个人作为个人的确认和界定,它既不能说明作为事实的平等(equality as fact),也不能推论出平等性是平等对待的正当性的条件。8
本文摘自《自由的界限》
自由有其限度。作者批判了无政府主义的乌托邦,指出一个好社会允许个人得到他们所想要的东西,对其的限制只能出自人们相互同意的原则。而社会如何达成对于基本规则的共识,以及如果共识达不成会产生的后果,正是作者在书中要讨论的内容。本书提供法律起源的经济学解释,采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界定个人的社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