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个人主义者而言,理想的(或者说乌托邦式的)世界在某些基本的哲学意义上必然是无政府的。此种世界中居住的只有那些尊重最小行为规范的人,也就是相互宽容和尊重的基本要求;在此界限内,个人保持着“做自己的事”的自由,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唯以自愿为形式。人们保有选择是否参与分工合作的自由,没有人有强制他人的权力,也没有非人格的官僚机构--不论是军事的还是民事的--将外部约束强加给大众。国家在这个乌托邦中确确实实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任何政府结构的复辟都成了邪恶。即使我们拿“共产主义”这个历史上备受曲解的词最理想化的意义来看,本质上讲,这种乌托邦也显然不具有共产主义特征。在这个乌托邦中,没有预先设定的公共规则。社群可以存在,但也可以有很多隐士,他们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要做一个吝啬鬼。合作关系必然是契约性的。这些合作关系都必然反映出所有参与者的共赢,至少在事前或预测的阶段必然如此。
这是一个约束宽松的乌托邦。人们在此乌托邦中获得“可欲品”的水平不尽相同,甚至把这个乌托邦理想化亦是如此。居住在这个乌托邦中的人们需要做的无非是尊重他们的同胞。这种尊重,至少在表面上看,是一种最小的行动限制。在此约束下,我们可以在概念上观察到不同人的行为方式之间存在广泛差异。对于任意个体观察者而言,有些行为方式较另一些可能更投其所好。
必须承认,无政府的乌托邦有一种挥之不去的吸引力。不过,我们只需要些许沉思就能发现整个无政府的观念是一种概念上的幻象。个人行动的自由之决定性限制何在?乍一想,允许每个人做自己的事似乎是可行的办法。但如果人们没有就正当行为的界限达成共识会如何呢?如果某人看到长发就会不适而其他人却任由自己的头发长长,又将会怎样呢?即使在这样简单的案例中,无政府的乌托邦便备受威胁。要巩固它就必须提到某些关于限度的东西。此时,旨在反对公然从外部干预他人的衣着或发型的价值规范可能被纳入乌托邦中。但是,这个规范会需要强制执行,除非人们就其可欲性有某种自然的、普遍的同意;而若后句为真,从一开始便不会有将此规范纳入乌托邦的需要产生。因此,甚至只要有一人,觉得限制他人生活方式的积极自由是正当的,任何无政府式秩序从严格意义上讲就无法维系。
不过,当哲学无政府主义者被迫参与讨论实际组织上的问题时,他们还有另外的论争手段。比如,他们可能承认我们的例子是中肯的,但同时可能否认这个例子对他们自己的乌托邦幻影有任何意义。他们也许会引入人际互惠的概念,论争说爱管闲事的人可能自愿地去尊重他人的自由。他之所以可能这样做是因为他发觉一旦自己不那么做,总会轮到别人来对他自己的个人行动自由强加限制。那么,即使这个潜在的爱管闲事者对长头发存有内在和私人的偏见,他也有可能因为畏惧自身的行为模式同样受到干涉而压制住去干涉别人的念头。
但是,预期中的互利,其价值对诸多行为者而言也许是不可比的。如果群体中的其他人没有干涉他人的内在意图,尤其是当干涉本身代价高昂的时候,爱管闲事者可能无畏地继续阻挠(往最好处说)脆弱的均衡在这个理想的社会中实现。不过,一旦我们允许人与人的自由交易,同时他们在选择某种被大众普遍赋予价值的商品作为价值标准(numeraire)的问题上达成共识,无政府主义者眼中的幻象似乎得到了挽救。这种商品(一种“货币”)方便人们进行价值比较,并使他人有可能采取整体行动,出钱摆平抗议者者或收买他。这样,通过安排一笔合理的补偿,爱管闲事的人可能就会约束自己,不去干涉别人的私事。以价值得到公认的商品进行补偿性支付,从而使那些极端厌恶某些事物的人做出妥协。可是,一旦我们引入这种补偿支付或贿赂机制,新的一系列问题随之而生。如果反抗(去管闲事)还可能有钱拿,个人便会觉得如此作为对自己有利--不是因为他们的做法反映了他们的内在私人偏好,而是因为这么做照道理就可以取得有价值的收入。如果有一个人确实厌恶长发人,在没有补偿支付时必会按捺不住要去干涉别人,而现在被货币性奖励“收买”了,其他那些压根儿不关心头型的人受这份奖励的激励也有可能开始干涉。无政府社会的秩序无法凭对一种价值标准的某种公认而得到保证。
本文摘自《自由的界限》
自由有其限度。作者批判了无政府主义的乌托邦,指出一个好社会允许个人得到他们所想要的东西,对其的限制只能出自人们相互同意的原则。而社会如何达成对于基本规则的共识,以及如果共识达不成会产生的后果,正是作者在书中要讨论的内容。本书提供法律起源的经济学解释,采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界定个人的社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