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前增值税制度存在的问题(4)

2014-08-05 14:12:23

  再如一些综合性生产企业,有自己的车队,来运输本企业销售的产品。如果把运输行为作为产品销售行为的附属品,即产品的实现过程,这应是一项混合销售行为;但如果从运输行为本身的性质看,运输行为是独立的,它和产品销售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由谁运输只是行为主体的不同,而不能改变行为的性质,则是兼营行为。因而,判别企业的多项经营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是非常困难的。

  总之,同一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一方面造成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管理的复杂化和混乱,另一方面造成同一行为因企业性质及其所课税种的不同而税负悬殊。

  3.政策界限难以区分,征管实践中部门之间相互扯皮

  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求国税局负责中央税的征收、地税局负责地方税的征收,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增值税属于共享税归国税局征收,营业税多属于地方税由地税局征收,当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课税对象互补交叉、易于确认时,国税局与地税局的矛盾不明显,但当两者有交叉业务难以划清时,即有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时,双方为了本位利益经常起纷争。

  4.发票管理难度加大

  增值税实行以票管税,而建筑业等缴纳营业税的行业购进货物时不存在税款抵扣,在业务交往中不需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导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反映的营业额信息失真、难以控制。一些财务不健全的纳税人利用普通发票偷逃税款,给发票管理带来难度。

   三、小规模纳税人存在的问题

  2009年1月1日之前,我国增值税把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方法,按4%和6%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这就对小规模纳税人产生一定的影响。

  1.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不科学

  增值税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进行征管,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简化了小型企业的计算缴纳,减少了征纳成本。根据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从1998年7月1日起,对达不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都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管理。但以定性标准——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和定量标 准——销售额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标准,都缺乏科学性。

  

本文摘自《增值税制度与操作实务》


   本书根据2008年修订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编写,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以及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和掌握增值税制度及操作实务,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运用优惠政策,提高纳税水平。
本书共分为三篇:理论篇——介绍了增值税的类型、特点和增值税制度的演变及政策取向;制度篇——详细介绍了增值税制度的基本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操作篇——举例说明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纳税申报及会计处理。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翔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税务干部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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