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前增值税制度存在的问题(3)

2014-08-05 14:27:10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存在的问题

  我国增值税制度转型前的征收范围,从社会再生产诸环节来看,主要集中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两个环节,没有延伸到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和其他第三产业;从课征对象来看,主要是动产和劳务,没有涉及不动产。由于征税范围过窄,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

  1.抵扣链条不完整,无法体现增值税的中性特征

  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具有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环环紧扣、税负公平的特征。如果从产品的投入、产出、交换到最终消费环节全面实行增值税,就像一根链条,一环紧扣一环,完整而严密,增值税的内在制约机制就能充分发挥作用。而我国转型前增值税仅仅在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两个环节征收,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大部分业务仍被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如与工业和商业关系十分密切的交通运输和建筑安装等领域继续征收营业税,使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增值税是对产品生产过程中增值额课征的一种税,现行征税范围把性质上属于生产过程或生产过程延伸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等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外,不符合税收的普遍性和增值税的中性特征,增值税的优越性难以充分发挥。

  2.对混合和兼营不易确认,加大了征管难度

  现行税制中,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使税收征管中出现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按税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关系,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但在实施过程中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难以确认,这大大增加了实际操作的复杂程度。

  比如一些混合销售行为,当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两者具有紧密联系时,确定其应征税种是很难办到的。如电子公司,在销售电子产品时,有时要对产品进行安装,才能组成一个新的、完整的产成品。这种经营行为是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又是非常明确的安装工程。生产和安装是同一过程,客观上无法划分其应征税种。根据税法规定,作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而作为安装工程则应征收营业税。两者税率的不同,对企业的税负产生较大的影响。

本文摘自《增值税制度与操作实务》


   本书根据2008年修订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编写,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以及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和掌握增值税制度及操作实务,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运用优惠政策,提高纳税水平。
本书共分为三篇:理论篇——介绍了增值税的类型、特点和增值税制度的演变及政策取向;制度篇——详细介绍了增值税制度的基本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操作篇——举例说明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纳税申报及会计处理。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翔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税务干部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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