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2)

2014-08-05 14:43:42

  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金额则区分不同情况所确认的收入并不一定都收讫了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证。按照现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3)实行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显然,建造合同准则与现行营业税条例和有关规定对合同收入的确认存在着时间上和金额上两方面的差异。(1)在时间上,建造合同规定了确认收入的三个时间点,而现行营业税条例和规定确认应纳税收入为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2)在金额上,建造合同确认的收入是指完工部分预计可收回的收入,并不一定都取得了索取收入款项凭证,而《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确认应纳税收入为承包方与发包方进行结算时的工程结算额。

  营业税的会计处理,按照现行的营业税条例和有关规定,企业在每月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按当期收到的合同价款或办理的工程结算额计算营业额和营业税,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建造合同准则累计确认的合同收入与承发包方进行结算时的工程结算额在办理工程完工结算之前通常是不相符的,因此“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会保留一个借方或贷方的余额,当工程完工并办理了完工结算时,建造合同准则累计确认的合同收入与承发包方进行结算时的工程结算额两者会相等,此时,“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与贷方发生额相等,余额为零。营业税的应纳税额是按照营业额(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的。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三、营业税会计差异的处理

  营业税条例及其一系列解释,对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作出了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以纳税人是否已经收取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的凭据,作为是否产生纳税义务的一般衡量标准,体现的是收付实现制。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规定的确认收入的基本原则都是应计制的,从而对营业税款的计提产生影响。

  由于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基础不同,从而必然会对营业税的会计核算产生影响,即导致暂时性差异的产生。

  

本文摘自《营业税制度与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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