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1)

2014-08-05 14:43:53

   一、劳务收入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主要存在的差异

  会计收入的计量要求贯彻谨慎性原则。在提供其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以以下情况予以确认和计量:

  1.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2.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作为当期损失;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损失是由于对方未履行合约少支付造成的,这时造成的损失,税法规定要按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3号规定进行处理。

  由于税法中确定应税销售或营业额系以收取款项或收款凭据为标志,因而,如果纳税人提供劳务后未收到销售(营业)款项且未开具收入发票,则可不计算应税收入;反之,如果已全额开具收入发票,不管相应收入款项能否流入,均应全额计税。

  对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不以其会计收入为征税依据,而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或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公式核定其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二、建造合同收入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主要存在的差异

  会计规定与营业税的差异及处理。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在确认合同收入的时间上有三种:(1)资产负债表日。这是针对施工期较长,施工期跨越了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在资产负责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而言的,为了核算和反映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而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2)合同完工的当期,即对于在以前会计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以及在本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应在合同完工的当期确定收入、费用和利润。(3)能确认补偿费用(即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发生的当期。

  

本文摘自《营业税制度与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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