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体制改革需下猛药

2014-10-15 14:22:08

  财税体制改革需下猛药
  财税体制改革既是中国开展全面系统深化改革的重要一环,也是解决中国当下现实问题的紧迫要求,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及债务问题。
  财税体制改革的基础条件是清晰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决定》中将“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并且在论述结构上将“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转变政府职能”置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之前,这符合推进财税改革的内在逻辑要求。
  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着重要求做到:
  .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的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这样可以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增加供给,也可以减少浪费。这部分的内容会在第三章详细阐述。
  .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公共产品提供方面,推行私人建设经营、政府监管的运营模式(降低私立学校、医院的准入门槛)。
  .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的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预算管理:编制科学、执行有效、监督公开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强调支出预算和政策审核,收入预算转向预期性;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超收不安排支出,超支跨年度弥补。
  预算审核重点向支出政策拓展后,收入预算转为预期性,预算执行结果有别于预期平衡状态将成为常态,特别是可能会突破年度预算赤字限制。要进一步严格规范超收收入的使用管理,原则上不安排当年支出。
  年度预算执行若超过赤字限制,要建立跨年度弥补机制。为确保财政的可持续性,应设置一定的全国年度总赤字规模警戒线。为实现跨年度预算平衡,还应抓紧研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增强财政政策的前瞻性和可持续性。
  建立政府性债务管理体系,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在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基础上地方发债的管理体制。为切实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决定》提出,“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这意味着要建立在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基础上地方发债的管理体制。
  实施全面规范的预算公开制度,应借鉴国际经验,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注重顶层设计,明确实施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不断完善预算公开工作机制,强化对预算公开的监督检查,逐步实施全面规范的预算公开制度。
  深化税制改革:调整范围,改变方式,清理规范消费税。扩大征收范围,调整征收环节。扩大对传统资源依赖程度较高、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消费品的征税;征收环节从现在的生产、委托加工环节向批发、零售环节转移。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一些高耗能、高污染产品以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等纳入征税范围;调整征收环节,弱化政府对生产环节税收的依赖,促进解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问题,努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调整部分税目税率,进一步有效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房产税。增加房产税试点,将其培育为地方主体税种。完善房产税等相关制度,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居民形成合理的住房消费,也有利于为地方政府提供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认真总结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立税清费,适当减轻建设、交易环节的税费负担,提高保有环节的税收。
  就目前情况来看,生产经营性房产有两种计税方式:一是以房产价值计税;二是以房产租金收入计税。在住宅房产税的试点地区中,如果在购入第二套后一年内卖出第一套,则退税。
  对另一个试点地区重庆来说,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三种情形需要缴纳房产税:
  第一种,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独栋商品住宅的认定标准是: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部分教授、干部居住在单位提供的独栋别墅里,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不需要交税。
  第二种,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第三种,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重庆房产税税率是: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平均价格3倍以下的0.5%,3~4倍1%,4倍以上1.2%,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房(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统一都是0.5%。
  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兑税面积。在该办法施行前,即2011年1月28日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对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予扣除免税面积;对纳税人家庭拥有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应税住房不予扣除免税面积。
  资源税。推进煤炭等重要矿产品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清理相关收费基金;适当提高其他仍实行从量计征的资源品目税额标准,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环境保护费改税。为发挥税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调控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要按照正税清费、循序渐进、合理负担、有利征管的原则,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将现行排污收费改为环境保护税,税率设计要综合考虑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实际治理成本、环境损害成本和收费实际情况等因素。
  营业税改增值税。继续扩大营改增的范围,按照税收中性原则,全面实行营改增,建立符合产业发展规律的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消除重复征税问题,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激发企业活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与商业模式创新。
  今后,要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全面实行营改增的基础上,适时将其他服务行业分步纳入改革范围,实现在“十二五”阶段完成营改增的改革目标。
  目前,营改增的试点行业涉及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等。
  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
  在转变政府职能、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共事项的受益范围、信息的复杂性和不对称性,以及地方的自主性、积极性,合理划分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
  第一,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关系全国政令统一、维护统一市场、促进区域协调、确保国家各领域安全的重大事务集中到中央,减少委托事务,以加强国家的统一管理,提高全国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明确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但对其他区域影响较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中央与地方共同拥有事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
  第三,明确区域性公共服务为地方事权。将地域信息性强、外部性弱并主要与当地居民有关的事务交由地方管理,调动和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区域公共服务的需要。
  第四,调整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在明晰事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中央承担中央事权的支出责任,地方承担地方事权的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按规定分担共同事权的支出责任。中央可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在法规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中央对财力困难的地区进行一般性转移支付,省级政府也要相应承担起均衡区域内财力差距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
  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
  《决定》提出,“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这一要求综合考虑了我国地方政府承担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实际情况,既有利于保证中央履行职能、实施重大决策,又有利于保障地方既得利益、培育地方主体税种、调动地方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形成改革共识,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根据税种属性特点,遵循公平、便利和效率等原则,合理划分税种,将收入周期性波动较大、具有较强再分配作用、税基分布不均衡、税基流动性较大、易转嫁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中央占比大一些;将其余具有明显受益性、区域性特征,对宏观经济运行不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或地方占比大一些。这样可以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为实现“五位一体”的全面小康提供制度保障。

本文摘自《改革锦标赛与市场新动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掀起了中国改革的新篇章,框定了未来10年中国的发展格局。财税、金融、土地、户籍、国企改革等各大领域改革全面铺开,各级政府从过往的“GDP锦标赛”转向“改革锦标赛”。在强有力的体系和意志推动下,这将彻底改变以往改革推不动的局面,激活改革基因,形成更强的改革合力。
  东方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邵宇博士以其生动的文字和独特的视角,全方位解读了财税体制改革、金融改革、资源要素价格改革、土地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国资国企改革等六大领域的改革,分析了这股巨大的改革驱动力将对宏观经济、资本市场走势产生怎样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预测了未来各个领域的投资新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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