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剑涛:释放社会是社会善治的前提

2015-02-10 16:39:59

  任剑涛

  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教授

  现代国家依靠三根支柱而稳定、发展和繁荣。这三根支柱是国家权力体系、市场价格机制和社会自治系统。三者各自需要安顿在现代制度平台上,以期实现国家权力体系的法治运作,市场对资源的高效配置,社会公众的自主、自治与自律。这是从传统国家强调统治逻辑转变为现代国家重视治理逻辑的体现。与此同时,三者之间必须展开良性的互动,形成一种精巧的平衡局面,从而保证整个国家实现善治。从统治到治理,是国家发展的一个结构性转变;而从治理跃升到善治,则是国家发展需要努力追求的目标。

  社会善治,是国家善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善治显现为两种状态:一是社会公众分类分流展开自治和共治;二是国家与社会积极协商,解决各种棘手的社会问题。这样的社会处在一种安定有序、心态健康、积极有为、互助互爱的状态中,而绝对不至于陷入相互冷漠、暗中敌视、互相拆台、丛林游戏的恶性境地。如果承认社会善治与国家善治有一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那么,人们也就会承认:善治的社会,一定为善治的国家提供优良的社会土壤;善治的国家,也一定会为善治的社会供给优良的法治和积极的政策。这是一种值得所有现代国家追求的社会治理状态,也是值得它们在现实中矫正治理失当、改进治理状态时应注重的治理基准。

  中国是一个典型的转型社会。国家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称奇的奇迹,但是,国家的治理体系却还处在旧有的动员式氛围里,这是一种明显有碍于国家持续发展的情形。目前,举国上下都已经明确意识到,不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就不可能表现出现代国家的治理能力。相应地,中国的可持续发展也就前景堪忧。因此,理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划分清楚国家、市场与社会的边界,实现三者各自的善治,推进国家进入总体的善治状态,成为中国下一步发展的核心问题。

  理顺中国的国家权力、市场机制和社会体系的关系,不是一件容易完成的任务。中国社会被国家权力束缚,即使假定国家权力乐见一个自主、自治与自律的社会,愿意与社会公众一起分享治理的权力与权利,起码也会遭遇两个重大难题:一是国家必须逐渐为社会腾出自主活动的空间,从而促使社会养成追求自身利益、利益合理分流和凸显社会公益的健康习性。二是国家必须有序退出自己所挤占的社会空间。退出太急,社会会陷入无政府的混乱状态;退出太慢,社会会逐渐丧失自主、自治与自律的能力,形成无赖社会的习性,一切都只好仰赖国家事无巨细、面面俱到的照顾,而这恰恰是任何国家都无法承担的沉重任务。

  一个善治的社会,公众必须能够自由地思考个人责任、组织义务和互助关系,从而在日常生活和组织行动中,尝试承担起相关的个人责任与社会责任。

  对今天的中国来讲,社会的一些无赖习性已经引起有识之士的关注。这与中国的国家权力疾速从社会微观领域退出有关。长期缺乏起码组织的中国社会,因此似乎成为一盘散沙。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肆意享受不受国家权力制约和压制的细小自由,几乎不会为之感到紧张和彷徨。唯有在个人遭遇生活小事的折磨之时,才会罕见地想起社会秩序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与此相映成趣的是,中国的国家权力尚未打算从塑造社会的意识形态、强制制度和捕获社会的强势取向中淡出。于是,宏观的社会控制与微观的社会放任同时存在,让社会公众有些无所适从:一个善治的社会,公众必须能够自由地思考个人责任、组织义务和互助关系,从而在日常生活和组织行动中,尝试承担起相关的个人责任与社会责任。假如他们从来无法自由地思考责任与义务之类的问题,而是由国家不断地进行强行灌输,而这些灌输又受到审美疲劳和心理抵抗的双重抗拒,结果自然就是在微观社会的失序与宏观社会的控制之间出现背离。

  这就是社会学家们所指出的,转型中国有可能出现的社会分裂、社会溃散与社会堕落。毋庸讳言,今天中国社会一方面呈现出令人鼓舞的现代社会多元化景象,因此充满了活力和新异,但另一方面,中国社会遭遇到的各种严峻且难以缓解的问题,令人忧心如焚。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公众所表现出的德行衰败触目惊心,这从处罚违规穿越红灯的人士、当事警察居然挨打的事件上可以得到印证。而老人以诈伤强迫救助自己的人士赔偿,更是让人们对善举产生刻骨铭心的怀疑,甚至发出道德虚伪的质疑。社会的暴力倾向,也被人们高度觉察到某些人群中彼此怀揣的敌意。更加使人慨叹的是,某些人对丛林规则的泛滥已经习以为常:山东农民以剧毒农药深埋地底,种植销往城市的生姜,而记者采访他时,他异常轻松地以一句“反正我不吃”就自如应对了。岂不知别人也正在或打算这样对付自己呢?这样的回答,着实反映其对是非善恶的可怕冷漠。

  与此同时,社会的公共准则似乎也显得纲纪松弛、缺乏约束力度。中国人的公共关注力度本来就弱,加上公共参与的机会稀缺、参与效能低下,公众关注公共事务的习性也就很难养成。与此形成对照的就是人们对公共规则的掉以轻心,对公共事务的冷漠以待,对破坏公共利益的事情不闻不问,对公共事务采取的暴力性心态。中国社会的妥协与协商行动是罕见的,流行的是赢家通吃理念。这种社会态势主要体现为两种基本惰性:一是公众诉诸群体事件表达诉求,而政府致力于构建维稳体制。在公众与政府之间,缺少理性的社会组织来尝试调适政府与公众的关系。二是部分公众对社会悲剧事件,尤其是党政部门的意外事故或失职事件幸灾乐祸。人们不愿意以理性的态度对待党政机构职能的心态,以这种扭曲的方式表达出来。结果导致整个社会的是非善恶观念严重走样变形:对伤人、死人之类的悲剧事件缺少起码的同情心,对聚众闹事的事件缺乏基本的判断力,对政府失职事件缺乏应有的理性干预。

  国家必须释放社会公益组织的活力,不仅应放手让公众建立社会公益组织,而且要为公益组织提供广阔的活动空间。

  社会有社会的固有逻辑,那就是社会公众自主、自治与自律的逻辑。这样的逻辑,与国家按照权力类型分工制衡的法治逻辑,迥异其趣,但中国长期混淆国家与社会的不同逻辑,一直行走在以国家权力控制社会的轨道上。国家以捕获社会的姿态对待社会,社会也就可能会被国家吞噬,国家的权力逻辑代替了社会的权利逻辑。社会公众就此丧失了自主自治的空间,也就完全仰赖权力的支配,缺乏权利的观念自觉和理性行动能力。

  在实行市场经济三十余年的当代中国,社会复杂到远超乎人们想象的地步。中国社会的复杂,一方面与高度发达的分工与合作体系有密切关系。市场经济是促使社会分工与合作体系高度发达的经济体系,这与小农经济时代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简单劳动方式,有着天渊之别。不过麻烦的是,今天中国的权力部门习惯以看待小农经济的眼光,打量市场经济。结果天真的眼睛看不清复杂的市场,也就在情理之中。另一方面,则与中国社会自身结构的高度分化紧密联系。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中国社会成为一个高度流动的社会。每年仅仅在春节期间,中国的流动人口就超过了10亿人次,这是改革开放前人们完全无法想象的事情。何况流动的社会在阶层、集团、组织上的不断重组,对它的治理,远远不是一个按照权力逻辑下贯的党政机构所可以完成的任务。

  再一方面,国家权力的“高大上”追求,与社会区分为不同群体并依照日常生活的需求展开的低端、小气、没档次的生活,迥异其趣。这本身就注定了国家捕获社会一定会造成的后果:国家愈是努力控制社会,社会愈是行进在疏离国家的道路上。

  试图实现中国社会的善治,前提条件就是国家释放社会。国家腾出社会空间,致力于治理好那些属于国家权力领域的事务,社会公众以自主自治的方式治理好社会的事务。国家与社会,除开以法律和政策供给的方式发生关联以外,必须被区隔为两个互不干扰的领域,让它们各自沿循法治和自治的轨道,有效地运行起来。

  对今天的中国来讲,国家怎么腾出社会会空间呢?这需要确认国家必须腾出的一些社会空间领域。一是要释放社会的赢利空间,也就是市场空间。如果说中国实行市场经济的三十多年时间,国家已经在经济活动的微观领域腾出了市场空间的话,但试图实现社会的善治,还必须进一步承诺市场活动的独立性。国家按公权公法的原则管理市场,市场只要谨守国家法规,党政机关就没有干预市场的理由。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混合所有制的企业权属体制,但混合到什么程度,权属关系如何厘清并加以法治化确定,都是一个为市场腾出活动空间的大问题。要谨防将混合所有制搞成国家捕获市场的手段,变成国进民退、吞食民资的简便方式以及权钱交易的方便法门。

  二是要释放社会公众的组织空间,让散沙般的社会能够按照业缘、地缘与趣缘组织起来。社会公众一般都处在工作与生活的两重空间里。在工作中,他们当然要服从职业规定,同时还要服从工作组织中的科层安排。除此之外,他们也需要建立起根据职位、责任等相关因素自然分流的社会组织。这样的组织,不是行政科层的组织,而是团结互助的工余组织,这是社会组织的一种重要类型。同时,在日常生活中,不管处在什么岗位上的人员,都有通过业余生活以化解工作紧张的需要。按照不同的兴趣,人们有权组织反映自己兴趣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依循成员们约定的原则,展开高度自由和相互协商的集体活动。

  三是要释放社会公益活动的空间,让公民们可以有一个互助互爱的自治天地。国家必须释放社会公益组织的活力,不仅应放手让公众建立社会公益组织,而且为公益组织提供广阔的活动空间,促使公益组织发挥不需国家到场就能发挥出来的社会功能。这就一方面将党政机构从一定的社会互助事务中解放出来,专心处理好公共权力事务;另一方面也会促使社会的自治、自救、自助,养成社会成员相互间关心、帮助的良好习性。这对一个社会进入安宁、互爱的伦理状态,无疑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

  建立新型社会治理体系的宗旨是社会组织各归其位、各尽其能。

  腾出社会空间,不等于社会就能马上进入不需国家权力的自主、自治与自律状态。除开社会治理还需要逐渐积累自治的经验以外,社会的自治体系也还需要认真加以建构。

  社会的自治体系,一方面是一个国家与社会空间有效区隔、合理划分的组织依托,另一方面也是一个让社会所有成员都有组织依靠的复杂建制。需要注意的是,社会自治体系,不是针对部分成员建立起来的自我治理体系,而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可以和能够进入其中的社会空间。

  今天中国党政机构的工作人员,自身的社会权利保障状况,并不比非权力机关的从业人员得到的保障更好。党政官员的社会权利,不仅应当受到法律和政策的保护,也应当像非权力部门的从业人员甚至是无业人员那样,自己组织起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依循法律、政策和组织规则,维护自己的权利。党政机构从业人员的权利有保障,他们才会致力于保障公民权利;他们有安全的保证,公民的安全才不缺乏公权的保护。

  同时,需要强调,今天中国建构社会自治体系,不需要在现行体系之外,完全白手起家建构所谓崭新的社会自治系统。应当像非权力部门的从业人员甚至是无业人员那样,自己组织起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依循法律、政策和组织规则,维护自己的权利。党政机构从业人员的权利有保障,他们才会致力于保障公民权利;他们有安全的保证,公民的安全才不缺乏公权的保护。

  激活中国已有的社会组织体制活力,乃是建构中国社会自治体系的一个重点。当然关键还是致力于打造新型社会治理体系。建立这一体系,宗旨是:政党的归政党,国家的归国家,协会的归协会,商会的归商会,学会的归学会。总而言之,社会组织各归其位,各尽其能。仅就狭义的社会组织而言,发挥商会的行业自治功能,是矫正今天中国市场紊乱必须要做的。一个能够自我有效约束的商会,就能保证一个有效的行业秩序,人们就不会担忧出自这个行业的产品是让人放不下心的有害产品。如果整个国家有依法运作的商会对工商业进行自我治理,那么市场的秩序就无须担忧。

  政界与学界的组织分流,也显得严重不足。党政机构的从业人员与学界人士都在“学会”的名义下展开社会活动,这是必须重构的社会组织状态。协会应当成为党政机构人士在工余、业余活动的社会组织,学会仅仅是从事专门研究而且是排除从事对策研究的党政机构研究部门的专属性学术组织,是学术共同体的自我治理机构。今天遍布全国的各种协会,基本上都是各级官员当会长。这就容易将学会搞成了官僚俱乐部,基本上没有什么学术含量,而且学会的权力执掌者长期不变,完全没有会员自治的活力,基本上激发不出成员的参与热情。因此,让协会的归协会,学会的归学会:协会成为党政机构从业人员工余或业余协商相关事务的社会组织,学会真正成为学者展开学术共同体自治的学者组织,以前者有效提高党政机构的管理水平,以后者明显提升学术界的研究水准,进而促使社会进入一个自我高度组织的良性状态,凸显社会善治的可期局面。

  国家需要顶层设计,但顶层设计应该是社会竞争性设计。在一个高度自治的社会中,国家才有可能获取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

  社会善治要求理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理顺这一关系,需要人们认知两个相互之间形成鲜明对比的状态。一是国家捕获社会,一方面将立体的社会压扁,强行使之服从国家的权力意志,使社会完全缺乏活力。另一方面造成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全面依赖,结果整个社会成为国家权力的负担,而国家被这样的社会逐渐拖垮。二是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分流而行,党政机构依照法律行使国家权力,社会公众依照各种机缘自己组织起来,有效自治,结果党政机构的权力绩效令人满意,社会公众的自主、自治与自律能力高企,国家的发展就此得到强大保障。何去何从,在中国努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结论是不言自明的。

  近数十年,中国一直处在党政权力机关对社会大包大揽的状态中。改革开放以来,旧有的、国家通吃一切的机制已经发生了重大改变。这些有限的改变,大大释放了中国的市场活力,带来了国家的经济腾飞。不过,经济领域活力的释放,不是国家结构合理化的产物,而是国家既定结构不变,仅仅着手微观举措调适的结果。中国要想持续地发展,就不能不直面国家结构调整的严峻现实。在确定了国家结构必须落定在现代治理体系的目标上,国家必须具备现代治理能力的基础上,就必须启动相关改革,努力完成相应的改革任务。

  无疑,社会善治是构成中国国家善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僵化的社会,绝对支撑不起一个强大的国家。改变中国党政权力机关强力约束社会的陈旧思路,按照循序渐进、稳中改良、寻求实效、促进自治、实现自律的进路,建构一个活力四射、安宁有序、尽心创造的社会,乃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制约条件。这是现代化史呈现出的、一个国家之能够跻身发达行列的既定道路。中国试图进入发达国家的行列,就不可能跳出这一国家发达的既定逻辑。

  以社会治理来激活国家能量,是中国超越此前的粗放式发展模式,进入技术推进型发展的必经之路。以社会治理和善治激活国家能量,势必要求国家调整发展的陈旧思路。其一,将国家发展事务作为整个国家所有成员的共同事务,以国家所有成员的积极参与,拓展国家发展的广阔空间。在当下,集中体现为社会公众对国家发展道路的积极探究。国家需要顶层设计,但顶层设计只能是社会竞争性设计。国家的所有成员都可以对国家进行顶层设计,这样的竞争性社会就可以推陈出新、劣中选优。不释放国家道路探讨的社会能量,国家高层领导的眼光就打不开,国家发展获得的社会支持力度就不够,国家发展的智力资源就处在短缺的状态,国家的发展也就可遇而不可求。

  其二,社会创新机制对于中国未来30年的发展至关重要。只有在国家所有成员都努力进行社会创新、技术创新和国家治理创新的情况下,国家的总体治理与善治才有可能获得深厚的现代动力。国家保证社会的自由程度,与国家发展的持续过程,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国家保证自由的方式,与国家的法治状态、社会的自治情形完全勾连在一起。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与国家控制之间是可以谈判的。只有在一个高度自治的社会中,国家才能获取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

  其三,国家释放社会,使社会可以根据不同群体的愿望合法自治,必须做好担负社会压力的心理准备。不能指望社会一旦自治,国家权力当局就可以当“甩手掌柜”。国家只有持续不断地为社会自治提供法治支持、政策保障、资源供给,才能与社会良性互动,既从中获得社会维护国家稳定的能量,又因此得到国家善治的深厚社会动力。

  

本文摘自《看清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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