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年五月至八月间﹐我以《经济学的缺环》为题发表了一系列十一期文章﹐目的是做一些“热身”运动﹐让自己的脑子进入状态﹐因为答应了科斯写题为《中国的经济制度》那篇长文。自二○○二年旧版《经济解释》卷三《制度的选择》结笔后,严谨的学术论着我没有继续﹐恐怕脑子不中用了﹐所以先写那十一期操练一下。当时觉得还可以。然而,二○○八年的春天《中国的经济制度》完稿后﹐反复重读﹐察觉到在合约的思维上自己进入了一个此前没有到过的层面。尤其是《中国》的第三节——《合约的一般概念》——科斯读后认为重要。这新层面的出现使我今天意识到《制度的选择》不应该修改﹐而是要从头再写。事实上﹐这重写在卷二《收入与成本》修改了一小部分后就开始了。
本文摘自《制度的选择》
《制度的选择》是张五常教授《经济解释》四卷本的收官之作,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起源、科斯定律、合约的一般理论、产权制度的演变、收入分配和国家制度的关系、经济调控和货币制度等角度阐释经济学中的深刻观点。
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张五常教授就开始思考合约与制度的问题,《佃农理论》中他将佃农看成合约,尝试从市场合约入手分析制度选择。接着,八十年代,他开始探索国家制度与合约的关系,将合约上升到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等更高的层次进行论证,得出了广为传世的经济学理论,并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