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个人主义者一旦发现,关注他人也有一个限度,且无政府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会无处不在,他将被迫承认某种强迫性机构,某种解决人际争端的体制化手段的必要性。2我们可以从托马斯R26;霍布斯的著作以及早于他或他之后的契约论者那儿获知,以此为思路,可以用个人主义式的计算解释政府的起源--这起源至少是概念上的。这个本质上属于经济学的方法论可以加以扩展,从而为很多我们观察到的政治现实提供概念性解释。这便是《同意的计算》(1962)中的框架。3在那本书中,我和戈登R26;图洛克施展了我们的想像力,用我们的专业才能发展了一套宪政和民主政治结构的逻辑一致的基础。这种政治结构看似具备着许多国父们所展望的政体的特征。我们为在美国历史中产生的各种制度提出了一种同现代政治科学通常反映的各个根本性方面有所差异的理解。分析的框架必然是契约论的。在这个框架内我们已经尝试过解释既存诸制度的源起,以及通过在概念上置人于可能产生相互同意的理想境地,为变动既存规则提供规范。4《同意的计算》,同样还有我其他的著作,也许可以被解释为是将“秩序的图景”(vision of order)置于可观察到的制度和行为现实之上的尝试。
我日益对这种本质上乐观主义的本体论感到担忧。正如很多来自我们右翼的批评所指出的,“公共选择理论”几乎可以用于合理化任何我们可以设想的决断规则和任何预定规则下的特殊结果。就此而言,该理论似乎和市场理论有些神似:某些鼓吹极端自由放任的人就是如此应用市场理论的。在这种同义反复的意义上,《同意的计算》中提出的“理论”没有为国家或集体行动提供任何议程--不论是过程上的还是操作上的。我自己的感受也是另一让我心怀疑虑的重要原因。我日渐发现我把我所观察到的现象描述成是一种“宪政无政府状态”,而非什么个人价值之集体结果的体制性转译(institutional translation)。20世纪70年代所需解释的许多事,似乎无一能体现体制带来了正和(positive-sum)的结果。零和和负和的模型可以为现代政治的很多领域提供更好的解释。于是,我发觉自己就像帕累托,越来越想采用非逻辑模型描述个人行为,用非民主式、非宪政式的模型描述集体选择。
不过,在基本价值观上,我依然是一个个人主义者,一个宪政主义者,一个契约论者,一个民主派--这些语词对我而言有着相同的意义。职业上,我依然是一个经济学家,此书的目的旨在“解释”某些我用经济学家的职业工具和我之前陈述过的立场所观察到的社会中显见的政治弊病。宽松地讲,《同意的计算》所采用的理路,可能可以说是延伸了维克赛尔所设定的情境下的“公共财货理论”(theory of public goods),用它来解释政治结构和政治决策规则是如何形成的。类似地我们可以说,本书所持的理路是延伸“公共恶财理论”(theory of public bads),它所解释的是政治和体制结构中显见的失败。从这个层面,我希望本书可以作为前作的补足。广泛意义上,两本书都是契约论的。在《同意的计算》中,我在概念上解释了既存的和潜在的制度,它们是由参与的理性个人达成契约上的协定而产生的。在本书中则相反,既存的和潜在的制度,同样还有某些受体制所限制的行为,解释它们的依据皆是人们无法达成潜在可行的契约性协定(或如果能够达成,却无法得到尊重并/或实现)。政治-法律秩序是一种公共善财;政治-法律失序是一种公共恶财。它们是一个硬币的两个面。
本文摘自《自由的界限》
自由有其限度。作者批判了无政府主义的乌托邦,指出一个好社会允许个人得到他们所想要的东西,对其的限制只能出自人们相互同意的原则。而社会如何达成对于基本规则的共识,以及如果共识达不成会产生的后果,正是作者在书中要讨论的内容。本书提供法律起源的经济学解释,采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界定个人的社会权利。